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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鼓励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

国家文物局 2017-11-07 11:55 大字

重庆沙坪坝,游客参观陈氏洋房。陈氏洋房建于清代末年,挂牌为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视觉中国 资料

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一步促进文物建筑对社会的开放使用,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大文物建筑开放力度,科学合理开展开放使用活动,明确开放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文物建筑的公共文化属性及社会价值。

《导则》分为总则、开放条件、功能类型、开放方式和要求、日常管理与维护以及附件等6个部分,提出了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工作要求,突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适用对象为所有文物建筑,鼓励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并提出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对公众开放。二是强调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应以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为出发点,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进行开放工作。三是强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导则》明确提出了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一般条件和要求。考虑各地各类型的文物建筑情况差异较大,既明确了开放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提倡和鼓励开放基础工作较好的文物建筑单位进一步开展自评价、制定计划、提高服务水平等工作,尊重文物建筑的区域性和独特性。四是强调文物建筑开放指导文件的指导性和实用性。在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方面,以服务公众为出发点,提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公益办公等五大主要功能。同时,围绕文物建筑的阐释与展示方式,提出以文物价值发掘研究为基础的四条主线,以及对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技术措施的控制要求。在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日常管理与维护方面,明确了制度建立、责任落实、信息公开、巡检、安消防等工作内容,以便于地方文物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参考使用。五是强调与现有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协调。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是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文物保护、地物权属、旅游管理、安消防、景观环境等相关领域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要求,《导则》对文物建筑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等提出引导措施和要求,其他环节工作还需严格按照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文物建筑自身的重要性、丰富性、复杂性,决定了开放使用工作的多手段和多途径。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完善文物开放使用相关制度建设,适时组织开展文物建筑开放情况专项评估,制定文物建筑开放案例指南,加强对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工作的正确引导,并在《导则》两年试行期间,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不断评估试行效果,继续完善文本内容,推动我国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工作,让文物建筑活在当下,为社会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原题为《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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