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五)
问: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进行收益分配?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董事会)提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红。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应付福利费。
(3)成员按股份分红。
问:改革后,土地补偿费和资产增值如何处理?
答:改革后,村集体的土地和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如部分或全部被征占,村集体取得的补偿收入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集体资产的增值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问: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如何确定?
答: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原则上为**区(县)**乡镇(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区(县)**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
问: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登记注册,合作社能否开设账户进行独立的经济活动?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现阶段可由县级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问:集体资产移交到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要交纳税费?
答: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问: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如何设置?
答: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相应的章程,建立成员(股东)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成员(股东)大会的最终决定权,理事会(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权。
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互不兼任。理事长(董事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长、本社财务人员。
问: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的职权及议事规则是什么?
答:成员(股东)大会是组织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董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董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组织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议事规则为:讨论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员(股东)人数参加方为有效;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成员(股东)大会:有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提议时;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设立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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