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犯事领导担责”应制度化
□辛 京
“临时工”出了问题怎么办?出了问题都推给“临时工”又该怎么办?近日,重庆沙坪坝区出台《整治“庸懒散”行为问责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工”出了问题,不仅本人要被问责,单位也要被追究相关责任。这一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以及临聘人员。(11月5日《新京报》)
根据我国新《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其实只有合同工,而无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像协管员、执法助理、辅警等,“临时工”只是一个基于其临聘身份的约定俗成叫法。
临时工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常处于各种矛盾第一线,有时确实容易跟民众起冲突。可现实中,有些问题不管是不是临时工干的,都是他们“背锅”,他们被辞退或是被追责后,风波也就此平息,颇遭人诟病。
此番重庆沙坪坝区将全体公职人员纳入监管网络,不分正式与临聘,一体问责,一案双查,查当事人,也问责当事人的领导,体现出积极主动的治理思维。特别是问责“临时工”的单位领导,必将倒逼单位主动管好自己的人,也堵死了一些单位一出事就拿临时工搪塞的小心思。
事实上,此前不少专家早有类似建议。毕竟,现代政治基本伦理中,讲究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临聘人员尽管存在身份上的差异,但其公务行为却并非个体作为,而是具有单位属性,属于职务行为。单位领导对其行为负责,并无任何疑义。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随着问责机制的日渐完善,一体追究员工与领导的责任,也必然会越来越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
在这方面,公安系统已有举措。去年年底,国办曾印发意见,强调警辅人员“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我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也明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执勤执法过程中实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将“临时工犯事,领导被追责”的适用范围拓宽至整个公务员序列,是必然之势。在公共治理特别是行政执法中,只有多些权责对应,少些让“临时工”背锅,才能更具说服力,更契合治理现代化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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