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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怒怼更要追责

华西都市报 2017-07-18 05:37 大字

◎朱昌俊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宁溪派出所的一份“任性”的证明材料刷爆了网络。一对夫妻为了孩子就近择校入学,校方却提出要求——需父母一方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无奈之下开具了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同时对学校做法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请求该校取消该证明。(上游新闻)

又见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任性要求,不过所幸,又见民警的怒怼。而就在上个月,广东亦发生过同样的事情,也是因为家长为孩子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被校方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从而引发警方“怒怼”。可类似事情一再发生,仅有民警的怒怼,真能确保不再有下一次吗?

早在2015年8月,公安部即公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正是其一。换言之,对于像孩子入学这样的个人事项,不能要求家长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规定已经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不存在模糊空间。但类似的不合理要求却仍一再重复出现,说明对此还须作规定之外的治理延伸。

一方面,依靠出具“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来推行管理,仍是单位社会下治理思维的产物,一些管理部门到了今天仍无法走出,更多是出于卸责或是管理的惯性所致;另一方面,正如民警所怒怼的: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的读书权利吗?这反映的其实是教育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认同,所以才会被荒谬地与其他证明捆绑。由这两个方面来说,要真正剔除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管理依赖,不仅是要删除有形的规定,更要实现管理思维和权利思维的矫正。

就现实来看,尽管公安部门已经明确要求不再开具,但一些单位却仍“我行我素”,说明革新的动力不足。面对这样的情况,除了办事的公安民警能够及时怒怼回去,相关部门更要对滥设证明要求的单位,予以严厉追责,如此才能加速对不合理证明要求的清理力度。很显然,类似事件,都是以民警怒对,媒体关注,相关单位删除不合理要求作为处理结果,但往往都未涉及追责,从而大大弱化了“教训意义”。

严格追责才是最好的“老师”。不管以何种理由,既然相关规定要求不能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么再要求开具的,就属于违规,而违规就对应的是追责。当下一次的类似新闻再出现,不只有民警的怒怼,而更有相关责任人被追责,恐怕才能让人更有信心的真正告别“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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