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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大变化 将由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

淄博晚报 2017-07-14 15:38 大字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34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2017年年底前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

通知规定,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不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于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条件,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条件,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度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红斑狼疮、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的特殊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前一年的家庭收入减去当年度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低保边缘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程序,可按照重点救助对象首先给予医疗救助,或给予临时救助;个别特殊困难家庭也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支出期内的短期低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时低保自动注销,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全市低保标准的60%予以救助;身体状况、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区县要在年内制定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2018年起执行新的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要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按照“一户一档”标准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统一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准确客观地评定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

要加强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全面进行特困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逐步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购买服务、一院两制等模式,提高社会化改革水平,到2020年全市各区县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准确认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2017年年底前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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