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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将上法庭 该案首场听证14日在荷兰举行,我方最大胜算在哪?

半岛都市报 2017-07-14 11:24 大字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诉讼案将于7月14日在荷兰举行首场法庭听证会,控辩双方将首次对簿公堂。章公祖师肉身是不是荷兰法律定义上的“尸体”及应否产生所有权、荷兰藏家所购佛像与阳春村被盗佛像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荷兰藏家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等争议,可能成为双方交锋点。

能不能被据为“财产”

2016年5月底,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中荷律师团向荷兰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法庭判决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维利姆将其所持章公祖师肉身像归还阳春村普照堂。

原告主张,章公祖师肉身是符合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依照荷兰《埋葬与火化法》,无人可拥有其所有权,而福建村民拥有其处分权。

起诉状写道,章公祖师对当地人广施救助,予民众以医疗和精神上的帮助,死后肉身坐化成佛,通过一定措施成为不腐之肉身坐佛,然后才修塑成金身佛像。佛像里的肉身,是一具身份可识别、含有完整骨骼的高僧坐化肉身尸体。章公祖师肉身已成为富有宗教及精神含义的客体。在普照堂建成后各个时期,福建村民对“章公祖师”照拂有加,已达千年。作为保管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福建村民拥有对章公祖师肉身的处分权。

被告答辩状援引佛像CT扫描结果称,肉身大部分内脏器官不复存在,不是完整躯体,因此不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荷兰《埋葬与火化法》不适用于包含有人类遗体或残骸的艺术品,此案应适用物权法。被告还在补充文件列举了美国、比利时、英国等地的木乃伊拍卖、交易、展出等事件,辩称章公祖师肉身和那些木乃伊一样,可被视为“财产”,可产生所有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指出,这尊佛像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恰恰在于其所含的肉身,肉身对村民的精神意义远超过组成佛像的材料(即覆盖物)。即便章公祖师肉身不能被荷兰法庭认定为“尸体”,也至少构成“人体遗骸”。

是不是同一尊佛像

被告答辩状提出的核心主张是,“原告主张返还的佛像与范奥维利姆1996年中购得的佛像不是同一尊佛像”。

答辩状附上多家机构信函,试图证明范奥维利姆此前一直坚持的说法:他所购佛像出现在香港特区的时间早于章公祖师肉身像被盗时间——1995年12月14日,因此两尊佛像不可能是同一尊佛像。但答辩状及补充文件未能提供佛像上一持有人鲁斯滕伯格从他处获得佛像及范奥维利姆从鲁斯滕伯格处获得佛像的任何交易文件。

记者从中国国家文物局获悉,在诉讼启动前的归还谈判中,福建省文物专家已告知范奥维利姆,佛像特征某些说法系个别村民的回忆表述,在已有大量确凿和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不应纠缠于此。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阳春村、东埔村保留的家谱,内有关于章公祖师、普照堂的明确记载;村民世代看护供奉章公祖师肉身像的历史记录;村民们举办祖师巡游活动和其他仪式的图片等。

原告特别援引2014年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在范奥维利姆所购佛像展出时出版的图册文章。曾对佛像进行科学研究的荷兰学者在文中提到,佛像被发现内有文卷,卷上写有汉字两行,含“本堂普照”“章公六全祖师”字样。这足以证明,范奥维利姆所购佛像与普照堂被盗佛像一一对应的密切关系。

是不是“善意取得”

原告主张范奥维利姆购买佛像的行为并非善意。原告指出,身为专门从事亚洲艺术品交易的收藏者,范奥维利姆本该询问和要求出具佛像可以出口和交易的相关文件,以核准所购佛像并非从中国非法出境。考虑到其所支付的价格,范奥维利姆知道,或者至少应当知道,这尊佛像是一件有价值的佛教文物,也应该预料到其可能承担文物非法来源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可能就该佛像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被告抗辩说,范奥维利姆的职业是建筑师,他不是“专业的亚洲艺术品交易商和收藏家”,而佛像上一持有者鲁斯滕伯格在香港特区获得佛像时,“香港对文物进出口并无限制”。

霍政欣说:“专业收藏家不等于职业收藏家,许多专业藏家另有职业。被告以建筑师为职业,同时也是专业收藏家,两种身份并不矛盾。针对活跃的专业收藏家,其购买藏品时是否为善意,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依据荷兰法律与本领域职业道德与行为守则,须满足更加严格的标准。综合本案交易行为发生地以及交易价格,有理由认定,范奥维利姆购买佛像的行为并非善意取得。”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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