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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新规定

南宁日报 2017-07-14 04: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莫岚远)6月3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即日起生效。

支持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通知》指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创业事项、离岗创业期限、基本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支持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通知》指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业。

《通知》规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在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上缴金额内发放的奖励金列入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入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通知》指出,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但选派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

支持和鼓励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通知》指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担任兼职导师、指导教师、参与课题或科研项目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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