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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旧版营业执照要换发新证啦

南宁晚报 2017-07-08 07: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高宇峰)昨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工商局发出换发“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通告:凡是在2015年9月1日前,在自治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农专社,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过渡期结束后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于2017年12月31日结束,限期过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2015年9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企业应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在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提交原发证机关的收缴证明复印件。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请企业尽快安排好时间换证,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据悉,目前全区有企业505773户,已换发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占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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