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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黄昏恋”入法并非多余

山东商报 2017-05-17 14:06 大字
“常回家看看”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拒绝年轻人“啃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总被人提起,如今被写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5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5月16日澎湃新闻)

老年人婚恋自由是法定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就是说,不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否写出子女不干涉“黄昏恋”,都不妨碍老年人通过法律主张婚恋自由的权利。

但是,该规定写入地方条例并非多此一举。法条重申的意义,首先是对子女们的提醒,老年人有与常人同等的婚恋情感需求,以及获得需求满足的权利,应当予以尊重,这是起码的普适准则。其次,婚姻自由的权利是统一的,但《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权利保护是有区别的。

《婚姻法》更倾向于有关婚姻各种权利作出普遍原则的规定,许多与权利相关权益的规定都是粗线条的,对于父母再婚的规定同样如此,不但父母再婚的范围要大于老年人“黄昏恋”的范围,而且在实务中,老年人再婚涉及到很多现实的利益矛盾,这些矛盾既有直观可见的财产处分与继承的问题,也有赡养照顾的难题,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多半建立在找伴的基础上,丧偶后父母再婚的配偶,很难像中年再婚者一样通过对继子女日常的抚养,建立起完整的情感,消除矛盾的心理壁垒。显然,这些才是老年人“黄昏恋”得不到子女支持,甚至受到不同程度干扰的症结。

所以,将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写入法规,并不是法条意义上的重申,而是针对老年人婚姻权利保障的现实问题,对《婚姻法》相关原则以及所涉及的具体权益,进一步作出细化与明确的规定。例如,云南的《条例》草案提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些事实上,对干扰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划出了行为的底线,并提出了处理财产权属的原则,赋予了权益保障的内涵,更有利于司法实务对老年人再婚姻权益的保护。

当然,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写入法规,不管作用如何,始终都是“兜底”的次优选择。不干涉老人的婚恋,既需要子女转变观念,从内心尊重老人幸福的追求,也需要子女确立法治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的方式,共同把权益的矛盾与道德的风险,尽可能规避于事前,给老人婚姻情感幸福创造安全区。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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