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松动宜标准客观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在承认醉驾是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考虑到其具体情节,这当然是好事。但让法律界人士和公众担心的是,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即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如何把握?
首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过去只要酒精度达到相应的数值,就毫无条件地定性为酒驾或者醉驾。而如今,执法部门需要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和相关情节来定性量刑,这或许会给一些驾驶者逃避或者抵赖罪责的可乘之机,也容易让他们产生侥幸心理。
而且,根据客观事实和具体情节来定罪量刑,这就主要取决于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和看法。如果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和确定的条件,具体执行起来就缺乏准确性和操作性,容易产生主观倾向和片面意见,甚至会给某些思想不纯、行为不端的执法者带来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甚至特权执法的机会和空间。
虽然,免除刑罚的规定并没有让醉驾从《刑法》条文中删除,醉驾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必然。但从现实来看,醉驾仍然较为广泛地存在。因此,明确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道路条件等都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仍是遏止酒驾、保持司法公正的最佳方式。
——据《广州日报》 关育兵/文
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标尺内“同案同判”。
就上述涉及危险驾驶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看,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是“犯罪情节轻微”?虽然都有轻微二字,但前者根本不予定罪处罚,后者虽被视为犯罪却不予判刑,这两者如何界定,有没有量化标准,会不会出现将属于犯罪的归入不予定罪范畴,将犯罪该判刑的划入不予判刑之列,自然会引起公众关注。
“常见犯罪”更需要量刑规范,规范应当具有标尺性与一致性,理当避免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这将给法官审判提供有力依据,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可能以及社会争议。另一方面,对酒驾从高压惩治转向视情节而定,固然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但某些人会不会由此产生侥幸心理,也值得警惕。
——据人民网 蒋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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