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国家税务局 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服务“一带一路”税收宣传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条举措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党和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税务总局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这10项措施包括: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二、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三、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有哪些?
附件1: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具体情况
表1 我国与亚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我国与亚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亚洲国家建交45个,签署协定35个,生效34个)
序号国家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生效日期执行日期所在地区1日本1983.9.6北京1984.6.261985.1.1亚洲2马来西亚1985.11.23北京1986.9.141987.1.1亚洲3新加坡1986.4.18新加坡1986.12.111987.1.1亚洲2007.7.11新加坡2007.9.182008.1.1亚洲4泰国1986.10.27曼谷1986.12.291987.1.1亚洲5巴基斯坦1989.11.15伊斯兰堡1989.12.271989.1.1/7.1亚洲6科威特1989.12.25科威特1990.7.201989.1.1亚洲7蒙古1991.8.26乌兰巴托1992.6.231993.1.1亚洲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93.7.1阿布扎比1994.7.141995.1.1亚洲9韩国1994.3.28北京1994.9.271995.1.1亚洲10印度1994.7.18新德里1994.11.191995.1.1亚洲11以色列1995.4.8北京1995.12.221996.1.1亚洲12越南1995.5.17北京1996.10.181997.1.1亚洲13土耳其1995.5.23北京1997.1.201998.1.1亚洲14亚美尼亚1996.5.5北京1996.11.281997.1.1亚洲15乌兹别克斯坦1996.7.3塔什干1996.7.31997.1.1亚洲16孟加拉国1996.9.12北京1997.4.10 中:1998.1.1
孟:1998.7.1
亚洲17老挝1999.1.25北京1999.6.222000.1.1亚洲18菲律宾1999.11.18北京2001.3.232002.1.1亚洲19卡塔尔2001.4.2北京2008.10.212009.1.1亚洲20尼泊尔2001.5.14加德满都2010.12.312011.1.1亚洲21哈萨克斯坦2001.9.12阿斯塔纳2003.7.272004.1.1亚洲22印度尼西亚2001.11.7雅加达2003.8.252004.1.1亚洲23阿曼2002.3.25马斯喀特2002.7.202003.1.1亚洲24伊朗2002.4.20德黑兰2003.8.142004.1.1亚洲25巴林2002.5.16北京2002.8.82003.1.1亚洲26吉尔吉斯斯坦2002.6.24北京2003.3.292004.1.1亚洲27斯里兰卡2003.8.11北京2005.5.222006.1.1亚洲28文莱2004.9.21北京2006.12.292007.1.1亚洲29阿塞拜疆2005.3.17北京2005.8.172006.1.1亚洲30格鲁吉亚2005.6.22北京2005.11.102006.1.1亚洲31沙特阿拉伯2006.1.23北京2006.9.12007.1.1亚洲32塔吉克斯坦2008.8.27杜尚别2009.3.282010.1.1亚洲33土库曼斯坦2009.12.13阿什哈巴德2010.5.302011.1.1亚洲34叙利亚2010.10.31大马士革2011.9.12012.1.1亚洲35柬埔寨2016.10.13金边(尚未生效)亚洲
表2 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欧洲国家建交44个,签署协定39个,生效39个)
序号国家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生效日期执行日期所在地区1法国1984.5.30巴黎1985.2.211986.1.1欧洲2013.11.26北京2014.12.282015.1.1欧洲2英国1984.7.26北京1984.12.231985.1.1欧洲2011.06.27伦敦2013.12.13 中(china):2014.1.1
英(UK):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
(Income Tax and Capital Gains
Tax):2014.4.6;
公司税(Corporation Tax):2014.4.1
欧洲3比利时1985.4.18北京1987.9.111988.1.1欧洲2009.10.7布鲁塞尔2013.12.292014.1.1欧洲4德国1985.6.10波恩1986.5.141985.1.1/7.1欧洲2014.3.28柏林2016.4.62017.1.1欧洲5挪威1986.2.25北京1986.12.211987.1.1欧洲6丹麦1986.3.26北京1986.10.221987.1.1欧洲2012.6.16哥本哈根 2012.12.272013.1.1欧洲7芬兰1986.5.12赫尔辛基1987.12.181988.1.1欧洲2010.5.25北京2010.11.252011.1.1欧洲8瑞典1986.5.16斯德哥尔摩1987.1.31987.1.1欧洲9意大利1986.10.31北京1989.11.141990.1.1欧洲10荷兰1987.5.13北京1988.3.51989.1.1欧洲2013.05.31北京2014.8.312015.1.1欧洲11捷克斯洛伐克(适用于斯洛伐克)1987.6.11布拉格1987.12.231988.1.1欧洲12波兰1988.6.7北京1989.1.71990.1.1欧洲13前南斯拉夫(适用于波黑)1988.12.2北京1989.12.161990.1.1欧洲14保加利亚1989.11.6北京1990.5.251991.1.1欧洲15瑞士1990.7.6北京1991.9.271990.1.1欧洲2013.09.25北京2014.11.152015.1.1欧洲16塞浦路斯1990.10.25北京1991.10.51992.1.1欧洲17西班牙1990.11.22北京1992.5.201993.1.1欧洲18罗马尼亚1991.1.16北京1992.3.51993.1.1欧洲2016.7.4布加勒斯特(尚未生效)欧洲19奥地利1991.4.10北京1992.11.11993.1.1欧洲20匈牙利1992.6.17北京1994.12.311995.1.1欧洲21马耳他1993.2.2北京1994.3.201995.1.1欧洲2010.10.18瓦莱塔2011.8.252012.1.1欧洲22卢森堡1994.3.12北京1995.7.281996.1.1欧洲23俄罗斯1994.5.27北京1997.4.101998.1.1欧洲2014.10.13莫斯科2016.4.92017.1.1欧洲24克罗地亚1995.1.9北京2001.5.182002.1.1欧洲25白俄罗斯1995.1.17北京1996.10.31997.1.1欧洲26斯洛文尼亚1995.2.13北京1995.12.271996.1.1欧洲27乌克兰1995.12.4北京1996.10.18 中:1997.1.1/
乌:股利特个人
1996.12.17
企业所得税
1997.1.1
欧洲28冰岛1996.6.3北京1997.2.51998.1.1欧洲29立陶宛1996.6.3维尔纽斯1996.10.181997.1.1欧洲30拉脱维亚1996.6.7里加1997.1.271998.1.1欧洲31原南斯拉夫联盟(适用于塞尔维亚和黑山)1997.3.21贝尔格莱德1998.1.11998.1.1欧洲32马其顿1997.6.9北京1997.11.291998.1.1欧洲33葡萄牙1998.4.21北京2000.6.72001.1.1欧洲34爱沙尼亚1998.5.12北京1999.1.82000.1.1欧洲35爱尔兰2000.4.19都柏林2000.12.29中:2001.1.1爱:2001.4.6欧洲36摩尔多瓦2000.6.7北京2001.5.262002.1.1欧洲37希腊2002.6.3北京2005.11.112006.1.1欧洲38阿尔巴尼亚2004.9.13北京2005.7.282006.1.1欧洲39捷克2009.8.28北京2011.5.42012.1.1欧洲
表3 我国与非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我国与非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非洲国家建交52个,签署协定14个,生效12个)
序号国家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生效日期执行日期所在地区1毛里求斯1994.8.1北京1995.5.41996.1.1非洲2苏丹1997.5.30北京1999.2.92000.1.1非洲3埃及1997.8.13开罗1999.3.242000.1.1非洲4塞舌尔1999.8.26北京1999.12.172000.1.1非洲5南非2000.4.25比勒陀利亚2001.1.72002.1.1非洲6尼日利亚2002.4.15阿布贾2009.3.212010.1.1非洲7突尼斯2002.4.16突尼斯2003.9.232004.1.1非洲8摩洛哥2002.8.27拉巴特2006.8.162007.1.1非洲9阿尔及利亚2006.11.6北京2007.7.272008.1.1非洲10埃塞俄比亚2009.5.14北京2012.12.252013.1.1非洲11赞比亚2010.7.26卢萨卡2011.6.302012.1.1非洲12乌干达2012.1.11坎帕拉(尚未生效)非洲13博茨瓦纳2012.4.11哈博罗内(尚未生效)非洲14津巴布韦2015.12.1哈拉雷2016.9.292017.1.1非洲
表4 我国与美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我国与美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美洲国家建交23个,签署协定11个,生效11个)
序号国家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生效日期执行日期所在地区1美国1984.4.30北京1986.11.211987.1.1美洲2加拿大1986.5.12北京1986.12.291987.1.1美洲3牙买加1996.6.3北京1997.3.151998.1.1美洲4巴巴多斯2000.5.15北京2000.10.272001.1.1美洲5古巴2001.4.13哈瓦那2003.10.172004.1.1美洲6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03.9.18西班牙港2005.5.22预提税:2005.6.1其他:2006.1.1美洲7墨西哥2005.9.12墨西哥城2006.3.12007.1.1美洲8巴西1991.8.5北京1993.1.61994.1.1美洲9委内瑞拉2001.4.17加拉加斯2004.12.232005.1.1美洲10厄瓜多尔2013.01.21基多2014.3.62015.1.1美洲11智利2015.5.25圣地亚哥2016.8.82017.1.1美洲
表5 我国与大洋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我国与大洋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
(大洋洲国家建交10个,签署协定3个,生效3个)
序号国家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生效日期执行日期所在地区1新西兰1986.9.16惠灵顿1986.12.171987.1.1大洋洲2澳大利亚1988.11.17堪培拉1990.12.281991.1.1大洋洲3巴布亚新几内亚1994.7.14北京1995.8.161996.1.1大洋洲
表6 内地与港澳签署税收安排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税收协议情况
内地与港澳签署税收安排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税收协议情况
(签署税收安排和税收协议3个,生效2个)
序号地区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生效日期执行日期所在地区1澳门2003.12.27澳门2003.12.302004.1.1中国2香港2006.8.21香港2006.12.8 内地:
2007.1.1
香港:
2007.4.1
中国3台湾2015.8.25福州(尚未生效)中国
四、我国与哪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
截至2017年3月,在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已与54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2014年至2016年,我国与俄罗斯、爱沙尼亚、印度尼西亚、波兰、罗马尼亚、柬埔寨、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等9个“一带一路”国家达成了税收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换函。
五、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程序规定
(一)其他国家/地区对纳税人给予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现行的程序性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根据该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三)纳税人如何利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以下简称56号公告),规定了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受理税务机关、申请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走出去”企业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要按56号公告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六、总局“一带一路”网页涵盖哪些内容?
税务总局网站上开辟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专题,专题涵盖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及解读、相关案例、媒体资讯、国际税讯、国别(地区)指南等内容。
七、“走出去”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利保障是什么?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走出去”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充分享受我国税收协定网络优势,2016年6月,税务总局国际司起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0号),对管理层级、开具流程、资料要求和办理时限都进行了明确,使从事海外投资经营、开展劳务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可以更便捷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海外税收权益。
八、“走出去”纳税人涉税事项提示
(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提示
2016年6月,税务总局国际司起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报送进行规范:
(1)国别报告的申报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
《公告》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填报表单
国别报告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3)同期资料
《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走出去”企业如果满足准备主体文档的条件,则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反避税相互协商
反避税相互协商的内容包括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工作。其中,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在税企双方平等、自愿、互信的基础下达成的协议,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有利于税企双方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可以帮助纳税人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反避税相互协商实践。目前,我国反避税相互协商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九、何时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
(一)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二)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47条)
十、居民个人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也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同时,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起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4)其他
税收协定对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不同标准,缔约双方可能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一个人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确实无法判断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
问题解答
问题1: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比如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5月31日集团会计年度尚未结束,如何报送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对于该企业,2017年5月31日前,原则上应该报送最终控股企业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鉴于42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所以首个国别报告年度应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年度。对于该企业,其首个国别报告年度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在2018年申报当期报送即可。
问题2:对于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在调查期间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时,还未到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的截止期限,企业是否会被要求自行准备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依照其他国家规定企业集团未到国别报告准备截止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提供。
如果企业存在其他在调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问题3:合资企业,两家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且两家股东均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如果该企业存在跨境关联交易,且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达到10亿,合资企业如何准备主体文档?
答:主体文档只针对年度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只要企业有跨境关联交易,应自行了解合并其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最终控股企业集团已经准备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主体文档要求补充部分内容即可;如果其最终控股企业集团没有准备主体文档,企业再审视自身当年关联交易总额是否达到10亿元,如果达到10亿元,则企业需要准备最终控股企业集团的主体文档。
该企业两家股东均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所以应对了解两家股东所属企业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两家股东所属企业集团均已准备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主体文档要求补充部分内容即可。
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未准备主体文档,该居民企业要分别准备两个股东的主体文档。
问题4: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未准备主体文档,中国子公司满足主体文档准备条件。如果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是10月1日-次年9月30日,中国子公司首个主体文档应该准备最终控股企业哪个会计年度的?是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还是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答:42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相应的首个主体文档年度应该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年度。
对于本例,中国子公司应该准备2016年10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规定,应该在2018年9月30日前准备完毕。
问题5: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
答: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问题6: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交易,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或者5:1(金融企业),并且向低税负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答: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但是此种情况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参照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规定,事先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文件,以减少税务调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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