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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见义勇为,不只是“一纸凭证”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3-24 15:00 大字

62岁的江苏句容人江志根17年来奔波不止,为的是给逝去的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 2000年,他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告上法院。今年3月15日,他收到江苏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他说:我就要给儿子一个名分,否则就对不起他。江爸爸的心思我们都明白,他要的不是钱,而是社会对江伟华英雄事迹的郑重承认,以告慰他的在天之灵。感动之余,不禁唏嘘不已。

中国的见义勇为观经历了较大的波动。曾经,草原小姐妹被人称颂为英雄。曾经,四川雅安的赖宁被树立为全国少年榜样。可如今为什么我们却这么吝于给一个小英雄一份证书?事出有因。

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他们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所以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也不授予荣誉称号。并依据《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指出:“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

的确,如今社会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对的,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行动能力、判断能力也和成年人完全不能比,贸然去危险的环境里救人,完全可能加重后果。但是如果就此认为,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就会误导未成年人不顾自身条件做出危险事,就是鼓励其他的未成年人学习做力所不能及的危险事,我觉得这个逻辑有点不对。

当然,句容方面在这事上做得并不算错,给了江志根15万元的抚恤金,也实际承认了江伟华的义举。只是双方过分纠结于证书这么一个形式,结果导致舆论的对峙,从而偏离了事情的本质。

事情的本质是什么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讲得很透彻:不提倡的是见义勇为的方式,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关键在于引导。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在授予证书的同时,正确引导其他未成年人采取适合自己年龄段的救助方法。这样,既表彰了见义勇为,又引导了正确的救助方式,既安慰了失子之痛的父亲,又符合有关部门的对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

摘自《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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