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 “名正言顺”才能告慰英雄
王军荣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是正确的做法,但对已经见义勇为的少年,却不能一概持否定态度。
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和保护未成年人,这两者并不相悖。早在2008年7月,江苏高邮的13岁少年郭寿荣为救同伴溺亡,被追授“见义勇为好少年”荣誉称号;2016年,江苏连云港灌云县16岁少年王祖帅因为舍己救人,被当地文明办授予“见义勇为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还给予他5000元慰问金。同是江苏好少年,同样见义勇为,得到的结果却不一样,难怪这位父亲10余年来难以释怀,执着要为儿争取见义勇为称号。
对于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持否定态度,否则,就有可能伤害到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甚至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文化及现代社会都予以认可鼓励的一种品德及价值理念,不该有年龄界限;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更不应该有年龄界限。不是所有见义勇为行为都有生命危险,应该提倡和鼓励的是教育未成年人要见义智为。
我们既要光明正大地表彰见义勇为行为,也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正面引导,在学校及家庭、社会教育中,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掌握更多的“勇为”技能。而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该表彰的要表彰,该给证书的要给证书,别让小英雄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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