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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甘肃经济日报 2016-12-27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月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多种情形。

该司法解释将自年1月1日起施行。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方面,司法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惩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方面,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此外,司法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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