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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一说 别动不动就“抄告单位”

兰州晨报 2016-11-22 00:00 大字

过街翻护栏、出行“低头族”、追逐竞驶、酒驾醉驾、闯红灯……今后,这些个人交通违法信息不但将被抄告所属单位,对于一些典型案例还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11月21日,河南公安厅透露:“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已于20日在全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步启动。在为期一个月的活动中,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

(据11月21日《河南日报》)

单位与职工是建立于契约基础之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职工并不是单位的附属物。当然,单位对职工是有一定管理权限,但那也只是基于内部规章制度,限于与工作有关的事项。但是职工若有交通违章行为,那也普遍是发生在单位外面,“工作八小时”之外的事情,单位并管不着。

若说“抄告单位”能有什么确凿实际的效果,也就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那就是职工因交通违章受到拘留等级的处罚时,“抄告单位”也算是打了一声招呼,可以起到代为请假的作用。再有,哪怕就是“抄告单位”,那也得是有单位的交通违章者;可是,像个体商人、农民、自由职业者等没单位的人,交通违章了又“抄告”给谁去?交通执法措施总该是针对所有执法对象而言的;要是厚此薄彼有“抄告”有“不抄告”,没办法做到一视同仁,那也未免失诸公平。

动不动就要“抄告单位”,究竟又意欲何为?若说是在实行“株连”,恐怕也谈不上,未免言重了;但又确乎是在一厢情愿地寄望于把交通违章者的个人违章事项信息发送到他的领导、同事之类熟人圈、朋友圈,会带来口耳相传,令他抬不起头来。

交通违章信息,当然属于交警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所采集到的政府信息的范畴,具有相当的公共性。对于交通违章行为的公开处罚,也只能是限于当时当地公开进行而已,但却不能再法外作扩大化的公开。否则,就属于超越法律授权,滥用所采集到的交通违章信息,甚至涉嫌侵犯交通违章者的隐私,破坏其生活安宁。

试问,在交通违章者已接受交警部门的依法处罚之外,还要寄望通过“抄告单位”广而告之,让他面临来自道德、舆论维度的难堪、压力,这难道不是一种道德羞辱,法外二次施罚吗?这种高高在上,充斥道德批判意味的做法,已经背离执法者应有的中立角色。(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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