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表示,近年来,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张勇健说,针对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对独立保函的性质认识不清的情况,这份规定明确指出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开立人即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受益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中的违约事实,开立人不享有传统保证所具有的主债务人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据了解,这份规定首次明确统一了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明确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切实保障了独立保函项下的付款确定、快捷、安全,为独立保函这项金融创新机制在我国的长远发展夯实了法律基础。
同时,这份规定以诚实信用为理论基础,充分吸收和参考了国际条约、国外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案例的经验,规定了欺诈例外以及判决认定存在欺诈情形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彰显了人民法院审慎干预独立保函独立性的价值取向。
此外,这份规定严格规范止付程序,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依法确认开立保证金的金钱质权性质,规范针对开立保证金的强制措施。规定还对独立保函开立与生效、转让、终止以及涉外独立保函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名词解释: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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