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意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对于惩戒委员会的组成,意见要求,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惩戒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按照意见的要求,惩戒工作由法院、检察院与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意见对于提请惩戒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法院、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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