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需要”能向企业借车吗?
[摘要]傅季轩
【模拟案例】公车改革后,不少单位面临着“任务重,车辆少”的问题,个别单位为“方便”用车,打起了“歪脑筋”,某局局长王某提议向监管企业“借车”使用,每月象征性支付少许费用,被劝阻后觉得疑惑,借车使用是为满足工作上的需要,而且还支付了费用,这也触碰纪律“红线”了吗?
【条例原文】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先生”如是说】王某向监管对象“借”车,貌似是“借”,实际上是利用了职务上的影响。公务用车改革之后,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变着花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车辆的违纪问题屡屡发生,成为“车轮上的腐败”的一个新动向。一方面,工作需要不能成为冠冕堂皇的托词,公与私之间有楚河汉界,决不允许随便跨越。表面上看,借用车辆是为了工作考虑,实质上反映出了个别领导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漠视和对作风建设雷霆力度的低估。另一方面,被借者有求必应暗藏权力寻租,被借车者缘何有求必应,甚至愿意一借再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白白将车借出去,看似是“亏本买卖”,实际上必有所图,他们看中的就是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无偿借用别人的车辆,一些官员自然会以另外的形式“投桃报李”,这就给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埋下了隐患。借车,看似“小事儿”,却决不可“小视”。
【相关案例】洛阳市畜牧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4年向3家企业借3辆车,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梁忆东安排该车归办公室管理使用,从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费用为该车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承担日常加油、维修等费用。经查实,洛阳市纪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梁忆东党内警告处分。(据《大河报》)
【“纪律先生”提醒】遏制违规借车行为,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等有关规定,从车辆购置、维修、燃油等方面入手,建立车辆借用的管控长效机制,斩断利益输送链条,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领导干部在有向企业张口借车的想法前,一定要琢(别人将来会向自己“借”什么。时刻绷紧自律这根弦,是对自己的最大保护,否则,危险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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