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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分明才不会有“凑数问责”

山东商报 2016-10-18 00:00 大字

山西省长治市纪委近日通报了对屯留一中部分教师聚餐饮酒被县纪委通报一事的初步核实处理情况。长治市纪委认为,屯留县纪委有关调查处理,“在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当不妥的问题”,决定撤销屯留县纪委常委会关于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处理决定。(新华社10月17日电)

日前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教师聚餐饮酒被县纪委通报”事件,终于被作为上级纪委认定“存在不当不妥”,并被撤销相关决定,这一事件进展,无疑非常值得欢迎和肯定。这不仅是因为该“撤销”决定,十分契合此前社会舆论的普遍看法,更在于,它事实上也非常有利于进一步廓清执纪问责的“公私”界限,预防和避免一些地方基层纪检部门在执纪问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越界”“跑偏”倾向。

毫问疑问,执纪问责当然应该必须从严,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从严执纪问责,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边界界限的,而其中必须恪守的一个最基本界限正是:“公私”界限。“聚餐饮酒”只能当其涉及“公职人员、公款、公务、公权”情况下,才必须严管严查,如果与上述任何“公”字都完全不沾边,纯属个人私事、正常人情往来,则不宜随意干涉,更不能任性查处。而此前的屯留教师聚餐事件,除了当事教师的公职身份(该身份,与党政机关干部,实际上又存在明显区别),与其他“公”字,显然都完全扯不上任何关系——既非公款消费,也不在公务时间,不属于公务活动,更与公权没有一毛钱关系,而是一种纯粹自掏腰包的私人聚餐。

事实上,对于这种聚餐宴请活动的“公私”界限,此前中纪委也曾有明确的说明,如针对如何认定“大操大办酒席”,中纪委网站曾专门刊文给出六条标准,“一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很明显,所有这些标准紧扣的关键词,实际上都是一个“公”字,也即,都是一个有关“公私”界限的问题。

近年来,类似屯留县纪委这样涉嫌混淆“公私”界限、存在各种“不当不妥问题”的执纪问责案例,其实并非孤例。如在“规范办酒宴请”,此前一些地方基层纪检部门就曾出台过不少这样的规定,如“家中老人只能在80岁时才能办寿宴”“再婚不准操办酒席”。

很明显,如果随意任性混淆、逾越“公私”界限,将原本仅主要针对“公”领域的执纪问责,进一步“不当不妥”地延伸到了纯粹的个人“私”领域,不仅会损害“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个人私权,势必也会反过来最终损害纪检部门自身执纪问责的严肃规范性和公信力——如果基层纪检部门将过多精力放在这些与“公”事无关的私人活动上,甚至以此“凑数问责”,那些真正违纪滥权的公款公务宴请是否反而会成为漏网之鱼?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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