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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关于公布 第五批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

2016-10-25 00:00 大字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公布第五批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

其中,法人单位14家

1.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

2.嘉峪关恒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3.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嘉峪关嘉能金属构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嘉峪关博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嘉峪关惠鑫商贸有限公司

7.湖北瑞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8.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

9.嘉峪关市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1.宁夏第一建筑公司

12.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13.嘉峪关市新大地矿业有限公司

14.嘉峪关市坤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阳、周小英、吴登才、陈锦林、李智勇等自然人52名。

有关法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涉案标的见附表。

惩戒措施:

一、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决定,人民法院将通过街头大屏幕、电视、报纸以及网络等多种媒体,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决定发布之日即视为送达失信被执行人。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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