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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时评】物业费涨价,业主应有话语权

甘肃日报 2016-10-26 00:00 大字

【黄河时评】物业费涨价,业主应有话语权

史洪举

“从800元跳涨到1200元,好像只用了一个月。”家住北京丰台区的小姜向记者描述自家物业费的变化,新物业公司入驻后,除提高了物业费,未曾感受到服务的改善。(10月24日中国新闻网)

物业服务,应该说是很多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居民绕不开的话题。而谈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白一个法律常识,即选择什么样的物业,物业收费的高低,应该由小区业主占主导权和话语权。进一步而言,理当将该法律常识普及为社会常识,让更多人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业主权利。

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中,经超过一半住户,且住户所占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即“双过半”业主同意,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选聘或者解聘物业。与此相对,物业作为服务者,受聘于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通俗而言,物业与业主之间相当于保姆与主人的关系,业主有权按照程序聘用或解聘物业,而物业无权“欺负”业主。

也就是说,物业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收取哪些费用,按照什么标准收取费用,需要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而非由物业单方面决定。假使物业认为收费过低,入不敷出,需要重新核算后征得业主同意,要是双方无法达成提高收费的一致意见,则可以解除合同,“另谋高就”。

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物业与业主间往往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和积怨。本来非常清楚的关系和解决问题路径更被残酷的现实所异化。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的角色完全颠倒错位,本来是服务者的物业成了霸道的管理者,享受服务的业主则沦为谨小慎微的管理对象甚至是待宰的羔羊。虽然不排除有部分业主恶意违规并无故拖欠物业费,但大多数物业公司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低,态度蛮横。

尤其是,在提高收费过程中,物业公司往往置协商、调解、诉讼等正规途径于不顾,采取跟踪、威胁、恐吓、堵门等方式逼业主就范。加之多数小区没有为业主说话的业主委员会,势单力薄的业主不得不屈从于物业的压力。此类现象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侵害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让本该享受现代生活的业主更加没有安全感,成为任物业欺凌的弱者。

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物业的权利来自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合同授权必须加以强调。对此,相关部门理当及时站出来主持公道,如查处乱收费的物业,惩戒威胁、骚扰业主的行为。同时协调、指导或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让广大业主有自己的代言人,并促成业主与物业间的理性沟通,构建和谐互惠的物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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