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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宪法第一章宪法

肥东晨刊 2016-10-28 00:00 大字

(上接554期)

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宪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利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2)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3)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4)评价和教育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宪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供公民的思想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我国现行宪法的产生和不断完善

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我国一部基础性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的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这部宪法是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在突出体现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以下方面的基本精神:(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3)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4)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不适应的情况。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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