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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纵火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潍坊晚报 2016-09-29 00:00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银川“1·05”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审裁定并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永平为索要水暖工程款与他人产生纠纷,意图通过在公共场所放火制造影响。2016年1月5日6时40分许,马永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桶汽油登上从宁夏贺兰县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汽车。当公交车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车内瞬间燃起大火,致乘客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宁A22870号公交车完全烧毁。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永平采取极端手段,故意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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