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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出台意见落实“四种形态”

甘肃日报 2016-09-22 00:00 大字

省民政厅出台意见落实“四种形态”

省民政厅出台意见落实“四种形态”

本报讯(通讯员阎盘龙)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第一种形态,要做到抓早抓小、常抓不懈,采取学习教育、谈心谈话、函询、约谈、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强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起到防初萌、治未病的效果;落实第二种形态,要做到宽严相济、动辄则咎,对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等轻处分。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理,起到初病早治的效果;落实第三种形态,要做到严肃问责、违纪必究,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主动向组织说清楚的党员干部,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主动向组织说清楚的党员干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起到悬崖勒马、大病快治的效果;落实第四种形态,要做到有案必查、形成震慑,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做好纪法衔接,彰显对违法犯罪党员干部坚决予以惩处的鲜明政治态度,对其他党员干部起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的政治效果。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党组织、党组织书记、班子其他成员、纪检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责任;要求建立落实“866”检验衡量标尺机制,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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