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时评】公用事业最不该有“霸王条款”晏扬
【黄河时评】公用事业最不该有“霸王条款”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广东省工商局于今年4月至11月开展公用事业类、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0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南方网9月4日)
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抢修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供水方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用水人欠费达3个月,供水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拆回水表、停止供水;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诸如此类的格式条款,人们早就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应当。
然而广东省工商局认定,这些都是不公平格式条款,即人们俗称的“霸王条款”,为何?譬如“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抢修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广东省工商局认为,管道破裂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即,供水方应该能够预见某段供水管道老化可能破裂,却没有事先更换修补,所以应对临时停水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用户的损失——想想的确是这个道理,保证供水管道正常使用本是供水方起码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导致停水,供水方怎能没有责任呢?
再譬如,“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广东省工商局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滞纳金过分高于因用水人违约给供水方造成的损失。的确,每日5‰,一年就是182%,用户拖欠100元水费一年,光滞纳金就高达182元,而拖欠100元水费给供水方造成的损失,即使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也只有几元钱,顶多十几元钱,一年182%的滞纳金明显是狮子大开口。何况,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因为滞纳金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户若拖缴相关费用,这些单位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当然,违约金同样要合理,不能“任性”。
广东省工商局所列举并明确叫停的10条“霸王条款”,都是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格式条款,都是长期潜藏于公用事业、人人无法逃避的霸道规定,正因为如此,这次整治行动才显得格外有意义。公用事业具有垄断属性,消费者无从选择,只能被迫接受,个别消费者的不满和抱怨毫无作用,唯有行政力量才能清理其中的“霸王条款”,还消费者以公道。“霸王条款”本质上是不讲理、不合法的规定,不能因为人们习以为常、默默忍受而继续存在,更不能因为是“公家单位”出台的规定就放任不管。
公用事业同时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鲜明的服务属性,它不应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应以服务民众为根本。在这个意义上,公用事业最不该有“霸王条款”,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该处心积虑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广东省工商局勇于向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开刀,这既是还消费者以公道,也是还“公用事业”以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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