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审批权要“放”也要“管”
李依颖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21日表示,2014年后,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决定,又把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省级不再具体管理扶贫资金项目的审批权。今年可能90%左右资金规模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中新网9月21日)
简政放权是政府部门的自我革命,是提高政府效率、激活社会发展潜力的一剂良药,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近年来,随着全面改革的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有了跨越性的进步。特别是行政审批权,大大小小涉及数百项,有的彻底取消,有的则是大方下放,受到了群众以及权力部门的欢迎。
事权不对等,是长期以来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弊端。扶贫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县,有利于增强县区一级开展扶贫工作发挥主体作用,确保资金的精准使用,缩短立项时间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以往,扶贫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集中在省里,一个扶贫项目的确定需要逐级上报,层层审批,最后等到项目审批通过,资金到位往往过去了很长时间。如今,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当地政府就能拍板做决定,对扶贫项目的推进可谓是意义重大。
但是,权限下放并不意味“大撒把”,还需“放”“管”结合。省级扶贫办在放权的同时,各省市要出台监督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相结合。近年来,随着扶贫攻坚战的打响,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了扶贫战场。但相对来说,县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能力水平较上级部门有一定差距,权力下放后很有可能出现办事效率低下甚至权力寻租现象。因此,相关部门在推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时候,还需推广加强“一站式”审批管理,增强透明度,推进审批流程、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公开,确保“钱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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