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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志愿”的多发易发更可怕

齐鲁晚报 2016-08-08 00:00 大字

如果仅仅属于“个例”,那么,“被志愿”事件其实并不难以处理,及时对受害者施以“救济”,恢复其志愿,就已经解决了大部分的问题。但是,如果“被志愿”不是“个例”,而是一种“多发性”的现象,那问题就要严重和紧迫得多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份陕西师范大学老教授亲笔书写的录取通知书,刚刚为“被志愿”的青岛胶州考生常升“恢复志愿”,一则消息又把另外两个“常升”推到人们面前——单县一中两名考生的高考志愿被同班同学陈某篡改,没有如愿收到原本报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两起“被志愿”事件的接踵而至,再次以冰冷的事实告诉人们,“被志愿”并不是某些专家口中罕有的“个例”,而是带有某种“多发性”的现象。最近两年被公开报道过的此类事件也可作为这一判断的有力证据——山西万荣县考生贾文林高考志愿由一批A类五所院校被篡改为二批A类仅一所学校,河南周口市考生杨某霞的提前批军事院校志愿被改为一所二本院校,福建漳州考生徐冰悦原本填报的十个高考志愿被改得只剩倒数第二个,浙江萧山第二职高十多名学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诸如此类。

如果仅仅属于“个例”,那么,“被志愿”事件其实并不难以处理,及时对受害者施以“救济”,恢复其志愿,就已经解决了大部分的问题。但是,如果“被志愿”不是“个例”,而是一种“多发性”的现象,那问题就要严重和紧迫得多了。

当务之急就是对既有的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从已经披露的相关细节上看,虽然“被志愿”者本人在个人信息保密方面有所疏漏,但填报系统本身的安全隐患才是问题的要害。一个关乎那么多考生核心利益的志愿填报系统,对未经当事人授权的登录没有足够强大的防范能力,这是不可原谅的。别说是现成的信息技术已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就算没有这种现成的技术,也应该投入充足的资源进行课题攻关,无论如何,要首先确保考生信息的万无一失。

与此同时,如何对待“被志愿”事件中的肇事者,这个问题必须尽快给出答案。从这几天舆论的反应来看,人们在如何处理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的郭某问题上呈现出了某种程度的混乱。别说是普通群众,即使是法律专家,对同一个问题给出的结论也是迥然不同。比如,有人依据宪法、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认定郭某偷改他人志愿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人则认为,对郭某虽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也不排除治安处罚、教育处罚等行政处罚,但“翻阅刑法,无法找到一种罪名能够涵盖这种行为”。

显然,已成为生活中具体案例的“被志愿”,跑到了立法的前面,或者说表明了相关法律的滞后。那么,对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究竟应该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迫切需要给出具有权威性的明确解答。如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现成答案,就应该及时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另外,“被志愿”事件的多发性其实也是一种道德危机。出于私利或者某种阴暗心理,连偷改别人高考志愿信息这样的事情都干得出来,其道德的败坏恐非一日之功,道德教育上的缺失由此可见一斑。在这方面,家庭和学校必须要有所作为。

总之,对“被志愿”事件的多发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要及时从信息技术、法律制度以及道德教化方面拿出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否则,“常升”恐怕要更频繁地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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