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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污染加剧几成“死海” 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治理标准不统一成主因

齐鲁晚报 2016-08-20 00:00 大字

7月6日,天津独流减河上游的宽河泵站正在排放污水。据《瞭望》渤海作为半封闭内海,自身海洋生态系统脆弱。随着越来越多工业项目落户环渤海地区,近海海域水体污染日趋严重。尤其是陆源污染、渔业透支等导致渤海湾几乎成为“死海”。在实际发展和治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空转”、规划缺乏整体性、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和治理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环渤海的污染治了二十年,也持续加重了二十年。

渤海每年入海污染物

占全国总量近半

渤海本就“先天不足”,作为黄河、辽河、海河三大水系汇聚的半封闭内海,海水交换和自净能力差。近些年,环渤海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日益密集,渤海饱受陆源污染之困。

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辛立燥村,一条紧邻临港化工园区的排污渠,直通大海,水体呈黄绿色。

流经天津市西青区和静海区的独流减河直接注入渤海湾,部分河段水体呈现绿色。在宽河泵站,闸口开启时,来自城区污水处理厂的黑色污水直接排入独流减河。

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的查茨山河、连山河、五里河等入海河流,退潮时,裸露的河床被污水染成红、黄、绿、黑各种颜色,污染现状令人担忧。

《2015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5年渤海夏季Ⅳ类和劣Ⅳ类水质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和莱州湾近岸海域。而2015年5月发布的《2014年北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渤海沿岸直排排污口携带大量悬浮颗粒物、营养盐、重金属入海,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大。

在天津、辽宁、河北、山东等环渤海“三省一市”,部分地区企业偷排现象犹存,排污口超标排放形势严峻,入海河流频现“黑水”、“红河”。记者调研环渤海污染多日的直观感受,最终印证在一个冷冰冰的数据上——每年排入渤海的污染物达70多万吨,占全国入海污染物总量的47.7%。

水质恶化几近“失海”

过度用海“透支”生态

记者日前深入环渤海的天津、辽宁、河北、山东等省市部分沿海渔村了解到,近年来渤海水质恶化,部分地区近海渔业养殖“年年养年年赔”,部分海域已难以形成有经济价值的鱼汛,渔民几近“失海”。

河北黄骅市南排河镇是一个纯渔业乡镇。“5海里之内海域亚硝酸盐基本都超标10倍、COD(化学需氧量)超标6倍。亚硝酸盐稍高一点就可导致海产品死亡。”南排河镇党委副书记田金栋说,南美白虾一年可投三四回苗,今年已死两茬苗。虾农赔光了只好外出打工。

不仅养殖业不景气,近年来渤海渔业资源也整体下滑。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厅数据,辽东湾原有鱼类约155种,目前仅剩92种,下降了40.6%。辽东湾已经难以形成有经济价值的鱼汛,鱼类资源仅是上世纪80年代7%到8%的水平。

渔民偷偷使用地笼、浮拖网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绝户网”,导致渤海渔业资源进一步遭破坏。一些近岸渔民,先用高压水枪把海底二三十厘米的泥沙全部翻起来,水枪之后紧跟着是渔网,把鱼虾贝类一网打尽。这种方式比绝户网还“绝”。

近年来频发的填海、污染、无序养殖等过度开发问题,正严重透支渤海海洋生态,也是导致渤海渔业生产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河北海域大陆海岸线长484.85公里,经过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等开发,截至2012年的数据,未利用岸线仅剩不到3公里。

70多部法律难治污

权力分割各自为政

据学者初步统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超过70部。基层管理部门和专家表示,从1996年制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算起,我国着手治理渤海污染已有二十年时间,但这二十年正是渤海污染程度持续加重的二十年。法律法规不断增多,为何依然治不住渤海污染?

专家认为,在法律法规方面,缺少针对性和协调性,多元行业立法存在冲突。

产业规划缺乏整体考虑也是一大原因。环渤海地区重化工企业密集分布。专家认为,这些产业规划和环境评价基本都是从局部出发,缺乏整体考虑。

专家及基层工作人员认为,渤海污染治理不尽如人意,归根结底是条块分割、权力分散,体制不顺、配合不当的结果。

“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以及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是渤海污染无法根治最为关键的因素。”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邹景忠说。

此外,治理标准不统一也给渤海湾水污染治理效果造成一定影响。污水处理厂即使达到最严格的一级A标准,排出来的水仍是劣Ⅴ类,对地表水体、地下水体都有不同程度污染。山东省环保厅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处副处长郭琦认为,企业排放标准和河流水质标准不统一,河流水质标准体系和海洋水质标准不衔接,是水环境治理的重要障碍。据《瞭望》

□延伸阅读

以新理念推进渤海污染防治

基层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渤海污染的问题痛心疾首,普遍认为已经迫在眉睫,也对多年治污而没有实际效果感到非常着急。他们认为,应当反思目前在理念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要出台专门法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凌欣认为,“渤海生态建设统一立法,要建立在破除各部门、各级政府‘利益坚冰\’的基础上,需要下定决心,强力推进。”

其次,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目前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个方案是做实现有沟通合作机制。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王琪表示,目前涉及渤海环境管理的政府间合作会议主要有渤海环境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和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等,为强化其在渤海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建议提高会议的制度化程度,提高联席会议的专业化程度。

第二个方案是设立新的管理机构。凌欣等表示,需要设置渤海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实现规划统一、执法统一、产业布局统一。

再次,切实转变渤海周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思路。王琪表示,无论是《渤海综合整治规划》还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以渤海作为整治的对象,被动地追随污染源,采取末端治理的方式,导致海洋、环保等部门关注了各种污染源却忽略了污染源背后的人的行为。据《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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