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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务员社团兼职重在“疗效”

齐鲁晚报 2016-08-23 00:00 大字

毕晓哲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公务员兼职社会团体,是一个老问题。多年以来,因为某些社会领域社团的“半官化”和“红顶协会”现象,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给社会公众造成极大的损害。比如,几年前,某些地方借助于交管部门设立的“驾协”、“交通物流协会”等,披着民办的外衣,做的是“公权监管”外加“收费”,在公众中影响极坏,背后就有公权力支撑和个别官员兼职协会的影子;再如,许多地方书协中有大量现职官员的参与,2015年人民网公布的一份“部分‘官员\’主席名单”显示,仍有12个省份的16名官员仍在省书法协会兼任领导职务。而这些官员的作品大多因为官职身份而“升格”,“一字千金”并不新鲜,其实充斥的公权力对“市场”的影响不言而喻。

严查严管公务员兼职社团、协会是应当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须动真格的。什么样的社团和协会,公务人员严禁兼职,最好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专门下发配套性规定,明确什么身份和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什么样的团体和协会“兼职不超一个”。如果设置一个详细的社团或协会目录详单,供公务员把握,也可方便公众直接监督。同时,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和公开自己的权力清单,让政府公权力边界清晰,让公众在协会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找不到公权力干预的“痕迹”。

要用治理后的“成果”说话,真管真治。也只有大刀阔斧的整改,大力整治这些“兼职干部”,形成阶段性整改成果,才能取信于民。对于社团和协会的违法违规,也要真管真治。多年来因为利益输送,一些地方对社团协会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甚至对问题包庇纵容。今后整治公务员兼职社团、协会,公众肯定会紧盯对社团协会监管是否动真格这一点。对社团和协会管得越严,他们的行为越规范,说明公权力本身越“端正”。

整治公务员兼职社团、协会后,更关键的是让公众看到社团、协会的面貌变化。社团、协会的服务意识是否增强了,是不是真正干自己该干的事情,是不是由会员“说了算”,诸如此类将成为检验整治效果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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