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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送“不作为”锦旗者,就是打击报复

齐鲁晚报 2016-08-22 00:00 大字

□吴元中

因多次向镇里、县里反映污染情况,政府部门也多次承诺整改但一直不落实,四川绵阳三台县百顷镇冯勇军等9名村民给百顷镇党委政府和三台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结果,几人“刚到县城拿着锦旗没走几步”就被警方抓获,冯勇军被刑事拘留,另外8名村民已被释放回家。(8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老百姓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不是尽快解决,并对涉嫌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进行追责,而是反过来拘捕反映问题者,真是是非颠倒。虽说与送“感谢”锦旗相反,送“不作为”锦旗表达的是深刻的不满心情,说是公然讽刺也不为过,但其本质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批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那么,三台县相关部门压制公民的批评权利,不仅涉嫌违法更涉嫌违宪。

尽管当地警方回应称,冯勇军等人实属游行示威,事先并未申请,违反了游行示威法以及相关规定,但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对这种说法产生质疑。游行作为一种宪法权利,之所以还需要法律限制、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得到其允许,就在于游行一般规模庞大,需要行人和车辆避让,无可避免地使交通和公共秩序受影响,离不了公安机关维持秩序。相反,冯勇军等人不仅人数少,而且从照片看他们恰恰是走在人行道上,没有影响正常交通或其他秩序。以违反游行示威法为由对他们治罪,显然是违反宪法和游行示威法精神机械套用法条。

不仅如此,即使冯勇军等人果真涉嫌违法,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是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而不是进行刑事处罚。三台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对冯勇军进行的刑事拘留,这难免让人怀疑是有意把冯勇军往重里惩治,更显示出有关部门“以儆效尤”的打击报复心理。

本应谙熟法律的办案机关不可能连点法律常识都不懂。尤其值得反思的是,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那么多冤假错案,国家也为此进行了那么多赔偿,但仍然无法阻止各地司法机关继续以明显歪曲法律、违背法律常识的方式涉嫌制造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相应的追责力度还不够,还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而且国家赔偿一般最终落实不到责任人头上,特别是个别案件的错办背后有地方领导授意、支持,使一线的办案人员不以法律为意。

也正因如此,通过这起一开始就让人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并有充足理由相信是滥用职权、对访民或群众打击报复事件,必须认真考虑如何让办案人员懂得敬畏公民权利和对办错案、滥用职权有所畏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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