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发掘民族法制文化精髓 助力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实践 ——“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部分专家学者发言精彩实录
深入发掘民族法制文化精髓 助力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实践
——“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部分专家学者发言精彩实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李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其才
甘肃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教授范鹏
江苏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南杰隆英强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祁进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文钊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才让塔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那仁朝格图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滕鹏楚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处长王玉宝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干警李健
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马进
2016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举办的“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在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召开。会议旨在深化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促进民族法制文化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审判工作水平,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研讨会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全国知名院校的法学专家和各地司法、民族工作部门、民族院校代表,就“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这一主题展开了全方位的探讨。本报特选取了部分精彩发言予以刊登。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与走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李鸣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制文化与民族地区司法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国家法和习惯法并用中,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属于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要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整,如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如此。对这类社会关系,国家法必须不折不扣地站稳立场,将其归于国家法律秩序的范畴,习惯法无权干预与分享。二是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这部分社会关系更多的是与民众的基本生活有关,它属于私法领域,可以靠习惯法予以解决,但应当明确提出,在这类社会关系中,国家法并非不存在了,而是隐退的、有空缺的或可供选择的。它不强求干预和追寻主动出击,但却作为习惯法的后盾,实行“不告不理,有告则理”,坚守着对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是属于国家法与民间习惯都可以解决的社会纠纷,当事人拥有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权,由国家法与民间习惯互动适用。
民族地区法院应加强对法官适用习惯法的培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其才
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习惯法的司法运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法官适用习惯法的培训,以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通过全面、深入的培训,使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习惯法司法运用方面提高认识、明确依据、了解条件、知晓方式、明确效力、掌握程序。由于习惯法司法运用方式比较多,建议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主要通过直接采用、解释法律、司法调解等几种方式运用习惯法解决纠纷,通过直接方式和重述、隐含、变通等间接方式使习惯法在审判中得以运用。习惯法的司法运用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同时,为规范法官对习惯法的运用,应强调法官对习惯法的释明义务,规定诸如“法官援引习惯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等内容,增加裁判的合理性并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判。甘肃在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方面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和努力,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方面提供了有借鉴意义、启示价值的样本。
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制思维的养成
甘肃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教授 范鹏
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是整个国家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遵循一般规律,也要注重特殊情况;既要抓好全面普及更要注重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是重中之重。一定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关键少数里面,还要重点强调少数关键,也就是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关键少数是整个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者、示范者,而少数关键又是关键少数法治思维养成的引领者、示范者,所以一定要抓领导干部、抓领导班子、抓一把手,同时要抓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中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和司法实践工作的深入推进还要注重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既要掌握普遍规律,也要照顾到特殊要求。比如说,这次会议提交的论文中大量提到了民族的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怎么将两者处理得更稳妥更积极更恰当更富有建设性,领导干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干部在这个过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看到民族习惯法的两面性,习惯法的公诉两法性质等,要积极地顺应采纳,尽量地让习惯法继续发挥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道路的思考
江苏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南杰隆英强
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事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学术研究层面及培养法律人才等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民族地区运行的司法实践和普通百姓的法治需求来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推行切实可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配套法规建设、尽快培养复合型民汉双语法律人才、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和自治条例、强化民族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及普法宣传教育等是新时期完善我国民族地区法治化道路的有效途径,也是党和国家用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处理好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法治方略。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议:创立符合中国国情、社情、民情、族情及有针对性等各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建立由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中央各部门和法学专家学者及地方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性的“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尊重和稳定精通藏汉等民汉双语所急需紧缺的法律人才。
民族法制文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祁进玉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何处理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制文化传统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值得深入调查与研究。民族法制文化是现代民族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社会治理中如何充分发挥民族法制文化的作用,同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是一个值得综合考量的重要议题。近年来,随着对中国法律文化过分追随西方法律体系的批评,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把目光转向本土,希望从本土民间法、习惯法等中国基层自身社会控制体系中找到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根基,从而更有效地解决法律文化移植中的冲突与矛盾。法律人类学(或民族法学)也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得到空前重视,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人类学学者、民族学学者关注法律人类学问题,并出现了不少科研成果。法律人类学本土化研究的成果在我国主要集中体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法律民族志文本研究方面。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引进和研究必然对中国传统法学和法治化建设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于民族法学及其学科体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熊文钊
民族法学是一门关于运用法律方式调整民族关系的综合性法学学科。民族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成立了国家级的学术研究团体——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随后获得了国务院的正式承认,明确载入《中国法律年鉴》的法学学科目录之中,并于2003年创建了博士授权点。可见,民族法学已经成为一个独立法学学科而客观存在了。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律制度和民族法文化。民族法学与法人类学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仅限于特定的民族(在我国更多时候特指“少数民族”)范围之内,着重强调以法学学科独有的、严密的逻辑求证体系对民族法现象进行深入的解读,并以此指向民族法制度的构建、发展和完善。因此,民族法学中对于民族习惯法现象的关注同法人类学的研究最为接近,因而在这方面的研究上,民族法学需要大量借鉴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与范式。尤其在第一手资料的获取环节,实现法人类学的深入交流乃至文献共享对于民族法学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社会转型期青海双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才让塔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出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今后更好地做好民族法治和双语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建议:青海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应首先尊重少数民族语言习惯,改变在规划中设定的单一的汉语授课模式,采取有策略地、有系统地通过延伸性学习汉语,增加民族学生接触汉语和运用汉语学习的机会。其次,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教育专业为主,对双语师资专业设置和双语教师的培训,形成一批精通藏汉、汉藏双语教师队伍。第三,以高校民族语言专业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研究机构,对双语教育进行专门研究,同时在不同民族地区形成有本民族和汉族共同组成的研究团队。第四,双语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注重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专业的设置和今后的就业走向,培养在藏区经济、社会、文化、政府机构需要的双语人才。第五,在地方政策方面,调整并增加现有的民考民大学生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岗位设置。
挖掘蒙古族法制文化遗产发扬民族法制文化的当代价值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 那仁朝格图
蒙古族不仅孕育了瑰丽的草原游牧文明,更是创造了绚丽多彩的法制文化。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制传统,蒙古法制在长期历史交往中融汇、吸收汉藏各民族优秀的法制精华,创制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游牧民族法律文化。蒙古族传统法律制度以崇尚和谐、司法公正、提倡无讼、法条简平、刑罚宽缓、开放包容、程序正义为主要内涵和特征。传统蒙古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游牧民族法制精神和司法文化。在溢光泛彩的草原文化形态中,司法文化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蒙古法制绵延千载,特色鲜明,风格迥异,内容丰富,典籍浩瀚,遗存累累,在世界法文化史上占有突出地位。蒙古族司法文化是古代蒙古高原游牧民族创造的以制度文化为核心展开并围绕该制度文化运行的调节方式和调节手段的综合。充分挖掘蒙古族法制文化遗产,发扬民族法制文化的当代价值,加强双语司法人才培养和提升素质,为民族地区司法实务现实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培养民族司法人才的难点与对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滕鹏楚
云南省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实行区域自治民族最多的省份。在加强云南少数民族法官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必须立足云南审判工作和少数民族法官队伍建设实际,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走具有云南特色的少数民族法官长远发展的新路子,在制度层面上搞好顶层设计,营造优越的政策环境;在操作层面上丰富多元培养模式,营造民族司法人才的成长环境。要构建本土型培养模式,通过司法考试并愿意到民族地区法院工作的外地人员,可以免考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法院组织政审和考察,招录到法院工作,并签订一定服务时限的协议。对于报考民族贫困地区法院、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考生,可降低录取条件,加大少数民族法官的招录比例。为保障民族地区法院的年轻干警尽快通过司法考试,可试行特殊司考模式,采取照顾方式,让傈僳族、怒族、普米族、独龙族等较少民族考生,享受“二次考试”的司法考试政策;也可以采取给较少民族指标等办法,使较少民族考生有更多获得法官资格的机会。
民族法治文化与双语法律人才培养路径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处长 王玉宝
近10年来,为依法保护朝鲜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延边两级法院设立了翻译部门,配备专兼职翻译人员,为参与诉讼的朝鲜族当事人提供双语法律服务。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延边地区两级法院双语审判工作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不断增大的案件压力与双语审判工作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形势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中建设业务过硬的双语法律人才队伍更是迫在眉睫。建议:鼓励法官自学。应当用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奖励机制,营造法制文化环境,激发法官自学双语法律知识的原动力,以最快的速度提升法官双语工作能力。加强双语培训。应协调整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自身的培训力量,科学规划各个层面、多个级别的双语法律专业培训工作,确保双语培训不走形式,更接地气,更加实用,更有效果。
民族法制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干警 李健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其覆盖面是整个国家,在我们多民族国家的形势下,依法治国既包括汉族,也包括少数民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必须实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民族法治的建设又离不开民族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民族法制,促进民族法治建设,不仅仅需要国家的努力还需要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建设好法治的蓝图。从民族法律制度来看,需要更加具体且能够适应于实际的带有民族特色的法律,尽快制定出一套适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民族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做好对本地区的法律法规普法的基础上,让本民族的法律法规普及到每个群众的心中,让民族群众能够自觉地守法;从法治建设的主体来看,所有的群众都是法治建设的主体,让民族群众认识到法律法规与自身的关系,提高民族群众的自身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把自己投入到民族法治的建设中,并大力培养年青优秀的法治人才,投入到本民族地方的法治建设上去。
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转变的必然性
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马进
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转变乃是历史的必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大趋势。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转变的必然性表现为:国家法坚持法律独立的原则,法律的功能是治理社会,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国家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国家法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法是大法,习惯法是小法,国家法是全民知识,习惯法是地方知识。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是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转变的关键。解决西北少数民族对国家法的认识、理解和接受的最好方法是引导他们建立健全的法治心态。健全的法治心态首先是健全的宪法心态。引导西北少数民族对宪法形成共识,就会使他们从根本上解决好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关系,解决好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的建立,解决好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同时,还要注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治理社会过程中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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