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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三次收费 勿忘提升服务

广安日报 2016-08-02 22:28 大字

□龙敏飞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月29日审议并获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7月31日新华社)

有人认为,这样的收费并不合理,因为邮寄快递的时候已经缴费了,再次收费属于重复收费,这样的制度规定不应该被支持;但也有人认为,快递员也是人,他们的劳动价值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是收件人或代收人的问题,那么投递第三次时需要额外收取费用,合情合理。

涉及收费的问题,历来都是争议最大的。客观理性地分析,若是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原因,导致快递员需要第三次投递快件,收一定的费用并无不可。

有时候,虽然看起来是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原因,但事实上也有快递员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比如,有时候取快递时慢了一步,人一下去,再打电话,快递员就告诉你,去快递点自取吧,他走了;再比如,有时候快递员为了避免你迟到,还相隔很远就给你打电话,结果你下去等个十分钟人家才来,或是你等个四五分钟就上楼了……

这些情况,看起来同样是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原因,但反过来说是快递员的问题,似乎也说得通。举这些例子,无非是想说明一点,是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还是快递员的原因,有时候是存在争议的,那么谁来当这个裁判员呢?这个问题很关键,牵涉到第三次投递收费的正义性。

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三次投递收费可以有,但应以提升服务为前提。对快递员来说,不放鸽子、不忽悠等,应是最起码的底线。此外,快递员投递快递之前打电话确认收件人是否在家,也应该是必修课,不然,若是收件人出差或旅游了,你连续送好几天可能都没用。

因而,只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提升自身服务、保持信息公开透明等方面做得足够好了,并且公正地判定是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原因还是快递员的原因,其在第三次投递时收费才会更加令人信服,不然,只顾着收费的企业,是很容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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