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20大举措 保障营改增顺利申报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记者 何雨欣) 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顺利完成首次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出台20大举措,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让营改增纳税人“报好税”。
6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这也是继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营改增又一个关键时间节点。
税务总局此次出台的20大举措,主要是在前期推进便利化办税的基础上,出台了纳税申报上门辅导、设置办税服务厅首次申报专窗、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进驻窗口全流程办结、先收后办等新举措。
据介绍,此次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万户左右,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近一倍,其中很多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为此,税务部门强化了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通过网站、手机APP等主动将相关申报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同时,举措中还包括加强监督管理,严查违法违规。税务总局表示,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违反价格诚信、涉嫌价格欺诈、联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此外,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提供何种资料,近期一些商家和消费者出现了误解。税务总局也进一步明确: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务总局也明确,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记者 何雨欣) 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顺利完成首次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出台20大举措,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让营改增纳税人“报好税”。
6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这也是继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营改增又一个关键时间节点。
税务总局此次出台的20大举措,主要是在前期推进便利化办税的基础上,出台了纳税申报上门辅导、设置办税服务厅首次申报专窗、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进驻窗口全流程办结、先收后办等新举措。
据介绍,此次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万户左右,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近一倍,其中很多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为此,税务部门强化了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通过网站、手机APP等主动将相关申报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同时,举措中还包括加强监督管理,严查违法违规。税务总局表示,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违反价格诚信、涉嫌价格欺诈、联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此外,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提供何种资料,近期一些商家和消费者出现了误解。税务总局也进一步明确: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务总局也明确,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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