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偏袒了劳动者吗?
□邓海建(南通)
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表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记者发现,这类观点近年来并不少见。不少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访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存在过度保护的情况,到了该修订的时候。(3月9日羊城晚报)
这是今年以来楼继伟部长第二次对劳动合同法“伤害劳动者”的评价与表态。此前的2月19日,其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利益。这样的解读,赢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往前看,当年的劳动合同法,从制定之初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即便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各色争议也从未停歇。“吓跑资方”、“偏袒劳工”的声音,经久未歇。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诘责劳动合同法,很容易引发共鸣。细究起来,大概的意思无非有两个:一是说劳动合同法让灵活用工成为了泡影,僵化了劳动力市场,即使劳工懒惰,雇主开除也不容易,最后劣币驱逐良币;二是导致工资“过快”上涨,企业用人成本不断攀升,低端产业因为人力成本高了,最后只得打包远走他乡。2015年,伴随着转型升级,传统行业沉疴泛起。学界建议修法、大佬痛陈困难……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诟病,又甚嚣尘上起来。事实果真如此吗?先来说用工问题,劳资关系在事实上,显然是不对等的。真要辞掉一个员工,只要不是体制内的事业编制等身份,大概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有关于此,只要看看加班工资、带薪假、高温补贴的命运,足以窥斑见豹。再说,别忘了不久前,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还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更多违法的劳动合同,仍潜隐在现实的水底。再说工资问题,十三五要“获得感”、要“分享”,如果还是三十年前的工资水平,怕是实在扯不上关系。CPI在飞涨,收入要跑过GDP,工资总不能真比眉毛长得还慢。事实上,眼下国内最低工资水平,依然只占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8%到32%,仍处在较低水平,与国际通行的40%至60%的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简言之,涨工资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法术”,尤其是在用工荒等成为新常态的人口红利终结年代,仍指望靠压榨劳动价值来换得飞速发展,已经丧失了此般想象的土壤与空间。
这两年,国内企业日子不好过,其实是全球同此凉热。不能把所有的困难与问题,都扔给劳动合同法的“黑锅”里。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确实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层面发力不少。不过,企业的双创活力,恐怕不能冀望发轫于随意解聘劳动者、不交社保等“小聪明”里。
世易时移,法律的稳定性当然是相对的,劳动合同法当然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节奏与步伐。但在劳动者力量分散而弱势的现实语境下,呼吁废止法律以“便利经济发展”--除了“欲加之罪”的牵强,只怕会在和谐劳资关系的伤口上,狠狠撒上漫山遍野的盐。呼吁立法、修改及废止都当慎重为之!
□邓海建(南通)
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表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记者发现,这类观点近年来并不少见。不少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访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存在过度保护的情况,到了该修订的时候。(3月9日羊城晚报)
这是今年以来楼继伟部长第二次对劳动合同法“伤害劳动者”的评价与表态。此前的2月19日,其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利益。这样的解读,赢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往前看,当年的劳动合同法,从制定之初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即便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各色争议也从未停歇。“吓跑资方”、“偏袒劳工”的声音,经久未歇。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诘责劳动合同法,很容易引发共鸣。细究起来,大概的意思无非有两个:一是说劳动合同法让灵活用工成为了泡影,僵化了劳动力市场,即使劳工懒惰,雇主开除也不容易,最后劣币驱逐良币;二是导致工资“过快”上涨,企业用人成本不断攀升,低端产业因为人力成本高了,最后只得打包远走他乡。2015年,伴随着转型升级,传统行业沉疴泛起。学界建议修法、大佬痛陈困难……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诟病,又甚嚣尘上起来。事实果真如此吗?先来说用工问题,劳资关系在事实上,显然是不对等的。真要辞掉一个员工,只要不是体制内的事业编制等身份,大概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有关于此,只要看看加班工资、带薪假、高温补贴的命运,足以窥斑见豹。再说,别忘了不久前,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还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更多违法的劳动合同,仍潜隐在现实的水底。再说工资问题,十三五要“获得感”、要“分享”,如果还是三十年前的工资水平,怕是实在扯不上关系。CPI在飞涨,收入要跑过GDP,工资总不能真比眉毛长得还慢。事实上,眼下国内最低工资水平,依然只占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8%到32%,仍处在较低水平,与国际通行的40%至60%的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简言之,涨工资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法术”,尤其是在用工荒等成为新常态的人口红利终结年代,仍指望靠压榨劳动价值来换得飞速发展,已经丧失了此般想象的土壤与空间。
这两年,国内企业日子不好过,其实是全球同此凉热。不能把所有的困难与问题,都扔给劳动合同法的“黑锅”里。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确实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层面发力不少。不过,企业的双创活力,恐怕不能冀望发轫于随意解聘劳动者、不交社保等“小聪明”里。
世易时移,法律的稳定性当然是相对的,劳动合同法当然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节奏与步伐。但在劳动者力量分散而弱势的现实语境下,呼吁废止法律以“便利经济发展”--除了“欲加之罪”的牵强,只怕会在和谐劳资关系的伤口上,狠狠撒上漫山遍野的盐。呼吁立法、修改及废止都当慎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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