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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给男友借10万元 证据不全 借出的10万元打了水漂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先小人后君子”

达州晚报 2015-08-27 13:11 大字

[摘要]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先小人后君子”

昔日的一对恋人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偿还之前借的10万元及利息,但男方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可因证据不全,最终败诉。

家住重庆的吴某(男)和家住万源的李某(女)于2011年相识,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吴某称家中建房差点资金,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与吴某当时正处于热恋中,丝毫没有犹豫,就将10万元转入吴某的银行账户,也没要求吴某出具借条。2013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分手后李某要求吴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可吴某拒绝归还,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除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再无其他证据,遂告知李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吴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拿不出借条最终败诉

在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吴某委托了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闫政律师。闫律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欠款,必须举证证明两项基本事实:第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第二,出借人确实提供了借款。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凭银行转款凭证证明自己转款10万元至吴某账户,但还需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李某无法提供吴某出具的借条或者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庭审中,闫律师还指出,民间借贷应当“先小人后君子”,“借据”和“交付凭证”缺一不可。这也给人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借贷关系的存在不是说只有借据、收据、欠条或者仅有交付凭证就可以,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包括借贷的合意及资金的交付两个方面,如果没有资金的交付凭证,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院一般会结合借贷的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行管、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发生的事实。所以,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注意借贷的合意和资金的交付凭证是必须保留的两个重要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闫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败诉。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比较熟悉的生意伙伴之间。出借方往往因为觉得对方是熟人,不好意思索取借条等,或者对借条、借款合同以及交付的这类凭证觉得无足轻重,殊不知法律规定相当严格。作为出借方应当“先小人后君子”,“借据”和“交付凭证”缺一不可,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有理难辩。

(朱淑萍 本报记者 王佳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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