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判刑一年多罚款4000元
开栏的话:
述案说理,明法守度。从今日开始,本报推出“以案说法”栏目,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选取本地发生的真实、贴近群众生活、典型案例等,对案件进行挖掘剖析,在讲清案件来龙去脉的同时,讲清法律法情法理,并采访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请他们评析或摘引法律条文。希望通过典型案例故事,传递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观念,引导人们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案情简介:
家住前锋区新桥乡的程某于2002年开始吸毒,此后一发不可收拾,成为一名“瘾君子”。为了吸毒,他耗尽积蓄,继而变卖了家里一切值钱的东西。2013年底,程某因鼻子出血到重庆肿瘤医院检查,诊断其患上鼻咽癌,可能系长期吸食毒品所致。
为筹治疗费用,家徒四壁的程某走上了贩毒的道路,但仍然未戒除毒瘾。2014年4月底和5月初,程某两次将毒品海洛因“包子”,以9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者吸食,随后被公安机关抓捕。被抓捕时,程某正在前锋区代市镇后街某房屋内吸毒。
近日,前锋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程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点评:
毒品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原因就在于毒品犯罪危害性极大。
根据刑法第六章第四节第347条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如本案中程某这类贩卖毒品少量的犯罪分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吸食毒品犹如玩火,不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都是自己先吸食毒品,而后无经济来源继续吸毒,才坠入以贩养吸的深渊,继而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本案中38岁的程某沾染毒品12年,无儿无女,只留下了惨痛教训。因此,我们都应该谨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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