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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村官腐败”须筑牢“法治长堤”

广安日报 2015-08-17 04:47 大字

□江宇

近日,央视《新闻1+1》栏目聚焦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发出“农村腐败,猛于虎!”的深刻警醒。

长期以来,基层干部腐败问题饱受诟病,尤其是一些身处权力“金字塔”底层的村官们,紧盯涉农扶贫项目这块“唐僧肉”,利用手中的微小权力,向公共资源张开贪婪之口,让党和政府的公信与形象毁于一旦。

村干部虽然没有正式编制,可手中的微小权力很“管用”,不仅人、财、物、权集于一身,还拥有审批、把关、拍板的种种权限。此外,村官身份十分特殊,大多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威望势力一旦用错地方,为祸不小,且由于乡镇监督太远、群众监督太软、相互监督太没谱的现实困境,也给村官权力寻租提供了“真空地带”。

不得不说,村官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也击中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软肋。从法律意义上看,基层村干部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过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理者。然而,如此“芝麻绿豆大”的小官,却成为基层治理的“病原体”,一副呼风唤雨的“土皇帝”作派,让“村民自治”几乎沦为“村官自治”。

就此而言,筑牢“法治长堤”,以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管人、管事、管权,才是铲除“村官腐败”的根本之策。一方面,要把铲除“村官腐败”上升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高度,从法制轨道和制度层面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对村官腐败的源头治理。在厘清村官权力边界上着力,建立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明晰权责,规范权力;在规范村官权力运行上给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一切工作有程序、一切程序有控制、一切控制有规范、一切规范有依据;在严格落实基层民主管理上发力,摸清实情,尊重民意,选优配强群众的“当家人”。

另一方面,要有效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治和监管制度。根据基层村干部的职责和权力运行特点,“量身”打造权力监督机制,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拓展公众和媒体监督渠道,以此督促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更为关键的是,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严肃惩处违反党纪国法者,做到以儆效尤、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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