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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暴利 正规药店大卖假药 不思悔改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

达州晚报 2015-07-06 13:20 大字

渠县男子王某,在渠县渠江镇经营某连锁店药房。2013年3月以来,湖北宜昌市人鲁某某伙同史某某生产胃药、妇科药、心血管药等假药,并通过物流公司以保健品的名义销往各地。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王某通过药品招商会资料上的电话号码与他俩联系,购进心脑联通胶囊、妇科百毒清胶囊、泌舒康胶囊、妇炎康胶囊、肠胃舒胶囊及保健药品共计20件,在其经营的药房销售。

2014年1月23日,王某因销售假药,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为2014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止。同年,鲁、史二人因生产、销售涉及到此案的药品,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销售假药 被判缓刑

缓刑期间 继续卖假药

王某药房从鲁、史二人处以每件1000—1400元的价格购进心脑联通胶囊、妇科百毒清胶囊、泌舒康胶囊、妇炎康胶囊、肠胃舒胶囊及保健药品共20件,每件100盒,每一盒有4小盒,在其经营的药房里,以每小盒10—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

被判缓刑后的2014年9月12日,相关部门在王某的药房,搜出待售的妇科百毒清胶囊一盒。

经渠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以及所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不服判决 上诉至市中院

宣判后,王某上诉称,自己事先并不明知是假药,请求市中院二审从轻判处。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具有多年从业经历的药品从业人员,每年均参加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明知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依法应当索取、审查、留存供货企业的资质文件、药品合格证明及销售发票。但他在没有索取、审查这些文件和票证的情况下就购进上述药品进行销售。

近日,市中院二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剑琴 本报记者 张黎丽)

有正规的药房不好好做生意,却销售假药牟取高额利润。王某因销售假药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王某为了赚取高额利润,继续销售假药。近日,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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