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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春 因错判申国家赔偿收钱息访被判敲诈

济南时报 2014-11-30 02:14 大字

本周,一位农民的命运引发关注。26日下午,吉林市中院就景春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60岁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诈政府,他的10年牢狱生活自此开始。

1996年,因邻里纠纷,景春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将其诉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随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该案被纠正,法院改判其无罪。此前,法院已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

景春之后申请国家赔偿,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对于106万余元的巨额赔偿,景春妻子刘金艳表示,当年为避风头,举家迁出磐石,家里的两亩菜地和价值3万元的房子贱卖,只得了6000元。两个儿子因家贫失学,分别是初中肄业和小学毕业。基于此,除了羁押104天的赔偿外,景春夫妇还索赔名誉权损害30万元、精神损害25万元、上访误工费22万、交通电话费等6万元、孩子失学前程受损6万元、财产损失10万元,以及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7年来,申诉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但景春坚持申诉,并不断进京上访。永宁村干部、石嘴镇副镇长于金锋,后来成为景春的信访包保负责人。

刘金艳转述景春的话称,于金锋最初劝他别进京上访,承诺会协调解决国赔问题。他陈述上访艰难,列举路费花销。于称,你这路费,政府给你补偿,以生活困难名义补钱。按照双方约定,景春收到补助金后写下收据,并保证近期不进京。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3月6日,景春被抓。

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上述2.7万元为敲诈既遂。11月26日,吉林市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索要巨额赔偿和不断上访,是否别有居心不得而知。地方化解信访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也不能坐视不见。不妨大胆设想,景春若拒收钱坚持上访,事情会朝哪个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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