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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监督“不成立” 邹恒甫被判侵权 诉讼主体:批评对象是少数教授 北大是否有权起诉?

德阳日报 2014-08-21 01:28 大字

历经近两年的时间,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落锤”:法院认定邹恒甫系列微博言论侵权,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批评言论指向的是少数教授,北大是否有权起诉?邹恒甫的言论是批评监督还是故意诽谤?针对这些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法院判决一一予以回应。

——从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看言论的法律边界

事件回顾:“北大淫棍太多”,邹恒甫称“说话夸大是一贯风格”

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邹恒甫在其实名微博上发表第一条微博:“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此后他又连发多篇内容类似的微博。

8月23日,北京大学新闻中心表示,北京大学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处理此事,已责成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调查核实,并希望邹恒甫对调查核实工作给予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对此,邹恒甫在微博上称自己“只跟中纪委谈”,并称“自己手头确实有一些线索”。

8月30日,邹恒甫在其实名微博上改口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

2012年9月7日及2012年9月24日,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前述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先后将邹恒甫诉至海淀法院。2014年1月20日,此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对于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起诉,邹恒甫指出,二原告都不是诉讼的适格主体,意即二者无权起诉他。

邹恒甫表示,他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是北京大学的少数教授,与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他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的问题。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社会对某大学教师群体师德品行的正当评价亦构成该大学良好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名誉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对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同样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利益的侵害。北京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是案件的适格原告。

对于梦桃源公司,法院认为,邹恒甫的系列言论涉及到对梦桃源公司人、财、物等基本要素的陈述及评价,与此案名誉权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当是此案适格的原告。

案件核心:是批评监督还是故意诽谤?

邹恒甫的系列微博言论究竟是“批评监督”,还是“名誉权侵权”?这是该起案件的核心问题。

法院认为,邹恒甫在实名认证微博中以书面形式公开发表多篇涉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博文,但他未向法庭提交该这些博文所披露的“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依据,因此,邹恒甫在涉诉微博言论中虚假陈述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诽谤的行为。

尽管邹恒甫向法院提交了《北大教授指控高中生情人敲诈30万续:已被解除教职》等文章予以佐证。但法院认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未直接证明邹恒甫涉诉微博发表的这一事实陈述具有事实依据或直接线索,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邹恒甫微博中使用“淫棍”、“淫荡”等羞辱性文字,属于以言语方式贬损北京大学的尊严,构成对北京大学进行侮辱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对不当言论造成的侵害积极减损是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对发表微博言论的一般注意义务,邹恒甫未尽这一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并且利用曾经系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使其言论容易产生“内部人爆料”的效应,更加容易误导公众。

法院认定,邹恒甫涉诉微博言论的所谓“批评监督”所依据的事实陈述并未证真,其行为构成捏造事实,故其发表涉诉微博言论行为不能构成公民行使合法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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