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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调处”的“神回复” 是大实话

德阳日报 2014-07-18 01:35 大字

□何 勇

“因我局工作人员对政策、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有限,无力对该纠纷进行调处,敬请谅解。”——据《江西日报》报道,当地丰城市一位市民鄢细荣日前投诉“丰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原因是丰城市国土资源局在给其要求纠正错误、调处纷争的回复中如是说。对此,有网友戏言如此回复无异于承认自己是“无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老百姓抱着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前往政府部门寻求调处纠纷,结果职能部门给出了“无力调处”的答复,确实很容易伤害自身的公信力,让人觉得这是行政部门在推诿,是行政不作为,让老百姓感到寒心,这样的回复称为“神回复”并不为过。但是,从政府部门职能权限和法律角度说,政府部门回复“无力调处”,其实是一句大实话,也是无奈的答复。

在司法独立和全能政府逝去的当代,行政部门的调处,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司法机关可以进行缺席审判,而行政部门的调处,必须征得纠纷双方同意之后,才能让双方一起坐下来进行调处。如果只是纠纷的一方一味地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处,而纠纷的另一方不愿意接受调处,拒绝选择调处,那么就算是权力很大的行政部门介入,调处也无法开展,行政部门只能束手无策。

再者,从法律层面说,行政部门的调处,实质上只是一种民事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政府部门无权强制要求纠纷的双方坐下来调处、谈判,也无权要求调处的双方接受调处结果。这就决定了政府部门的调处结果往往得不到执行,无法落实下去,因为调处结果可能让其中的一方不满意,也可能让双方都不满意,这不像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可以强制执行。行政部门说自己执行能力有限,符合法律赋予的权限规定。

另一方面,不管是行政部门的调处结果,还是司法部门的司法判决结果,不可能完全满足主张人或者原告提出的要求,与主张者或原告的要求有出入、有落差很正常。但是,如果主张者一味、反复、多次要求行政部门按照他的主张和要求进行调处,实质上就是为难行政部门,让行政部门无力进行调处工作。

事实上给出“神回复”的单位负责人有句话说得很在理,真的不满意,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的渠道不只是调处和信访,也可以直接采取司法诉讼,而且司法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判决结果可以要求强制执行,比无休止的行政部门调处更务实,也更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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