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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就业” 放大权益瓶颈

德阳日报 2014-06-13 01:42 大字

□房清江

“本人有视力四级残疾证,求可靠单位挂靠,薪金可议,可以帮公司免残保金。”近日,一些招聘网站上登出不少出租残疾证的信息。记者调查中发现,一些残障人士即便不到企业上班,只需“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就可以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而一些企业为了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省开支,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障人。(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设计的本义,是倒逼用工领域承担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就得支付货币化补偿成本。不过,残保金作为经济手段天然的缺陷,便是很容易沦为纯粹的经济利益,变成权益的一种游戏。从这个角度来讲,残疾证“就业”现象存在监管的漏洞。

如果仅限于此,注定了聊胜于无。就业的本质是劳务与雇佣价值的交换,不管是正常人还是残疾人在用工关系中,得到报酬的同时,还要付出劳动的创造。那么,站在企业用人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否愿意向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残疾人能否胜任岗位的需要,以及对残疾人管理是否需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如果这些条件得不到有效满足,过重的社会责任或许就是一种负担。类似如当下叫得较多的就业歧视问题,理皆出于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不提供残疾人就业,无论是选择缴纳残保金,还是钻所谓法规的漏洞,选择让残疾人挂证就业,都是在试图用最小的代价,规避要支付的更大成本。惟一的区别是一百步还是五十步罢了。所以,残疾证“就业”又是另一种“非法而合理的存在”。残疾人“挂靠”企业,虽然可以得到一定的收入以及社保,还不用工作,看似在企业吃了“空饷”,其实是残疾人本身价值的虚无,保障更近乎是一种施舍。残疾人就业并不只是获得生存在工资之需,更有劳动价值、社会交往、生存空间、生存自信多维度的意义。

所以,残疾证“就业”看似各取所需,合作“共赢”,其实是各方对权利与义务的妥协与打折,是无奈的次优选择,放大的还是残疾人权益的瓶颈。残疾人权益保障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授人以鱼,即直接给予残疾人可见的福利供给;二是授人以渔,即增强残疾人生存的能力、生存的信心以及生存的空间。显然,具体到残疾人就业,并不只是提供岗位那么简单,更需要通过系统的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水平素养和劳动技能,并尽可能扩大残疾人技能就业的领域与层面。如,视障人士能干的不能总局限在按摩和钢琴调音两行业,如果能力具备,还可以干话务、播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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