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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负担更轻 养老更加安心

德阳日报 2011-06-14 22:39 大字

最近,两个涉及医疗和养老的重大消息相继出炉,于今年开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最近出炉具体的实施指导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以分10个档次参加养老保险,最低每月可领取55元养老金。同时,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也靴子落地,按诊疗项目付费将变为“总额预付”,门诊常见病将“按人头付费”,门诊大病及住院治疗疾病探索“按病种付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10档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1年起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日前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

该《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 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参保范围限定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限定为年满60周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据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医疗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确定

据光明网报道,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要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也随之确定,按诊疗项目付费将变为“总额预付”,门诊常见病将“按人头付费”;门诊大病及住院治疗疾病探索“按病种付费”。在该《意见》中,人社部还要求各地在改革中要按照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原则进行。

付费方式

“按人头”+“按病种”

曾被指为导致“看病贵”主因的按诊疗项目付费,将全面变革为“总额预付”,由医保基金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预付”,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有望被有效控制。

《意见》明确,将在各地探索医保基金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付”。在此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报销的开展,探索门诊常见病“按人头付费”;门诊大病及住院治疗疾病探索“按病种付费”。

据了解,“按人头付费”改革,将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全科诊疗做起;“按病种付费”改革,则将选择并发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诊疗方案明确的常见手术性疾病,也会兼顾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当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疾病。

《意见》称,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原则上要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改革动力

结余资金奖励医院

对于医疗机构,它们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动力,来自此次改革设定的“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弹性结算原则。

《意见》表明,将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与其定点服务考评结果挂钩。如果医院成本管理做得好,一个结算周期内诊疗患者的实际费用,低于医保基金的“预付”总额,差额即有望作为医保基金对医院的“结余奖励”。

付费标准

将建谈判和监控机制

《意见》指出,此次医保付费制度改革,旨在建立患者代表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服务供给方医院之间的谈判和监控机制,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进而规范诊疗质量。

在改革过程中,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患者方代表,还将引入参保人满意度调查、同行评议等评价方式,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考核。《意见》称,这些动态的考核结果,也将影响医保基金向医院的实际付费结算。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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