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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抢钱给妻子治病法院该不该从轻判罚,丈夫抢钱给妻子治病法院该不该从轻判罚

老年生活报 2010-11-22 10:34 大字

核心提示 日前,一名村民因为妻子患尿毒症,无力负担药费,而抢劫筹措治疗费用。按照刑法其应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8月5日,记者来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找到郎计红时,他光着膀子,脖子上挂着一条被汗水浸透的破毛巾。他刚从几十里路外的地方收木头回来。做木头生意挣钱,是维持他的妻子的生命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9个月前的2009年11月3日,郎计红因抢包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审讯中郎计红交代,抢包是因为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施新红需要继续到医院做透析,而自己到处借钱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有了抢包念头的。 2010年1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为救命钱铤而走险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计红在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村北头的马路边搭上了从吴村镇开往辉县市城区的班车。这次进城,他计划去找一个朋友借钱,因为再过两天妻子又要到医院做透析了,需要将近300元。之前,他已经踏进6个家庭的门槛去借钱,可一分钱都没有借到。

当天下午赶到辉县市城区,郎计红连朋友的人影儿都没见到。晚上,他掏了10元钱在城区一家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一大早,他见到了那位朋友,可没有借到钱。

“我觉得没借到钱就没办法回家,我老婆还等着这些钱救命呢,看见她犯病时痛苦的样子我比死还难受。”郎计红说。这时,困顿之中的他头脑中冒出了一个让他至今想起来都感觉“后怕”的念头——抢钱。

由于经常到位于辉县市九山路上的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妻子的医药费,郎计红知道每天上午,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从二楼的财务室领钱到一楼的大厅做报销款用。于是,他计划在这里实施抢夺计划。

2009年11月3日8时许,等候在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一楼楼梯口的郎计红,一把从正提着钱款下楼的刘某的手里抢过提包,夺路而逃。

他跑到一个背街的胡同内,将提包打开,取出包里的两万元钱,然后将提包扔到了墙的另一侧。随后,他搭上了开往吴村镇的班车。下车后,他先还了本村王某的2000元和焦作市方庄镇侯某2200元的借款,因为当时“临近年关,上门要债的人太多了”。

回到家后,他没有向家人提起抢钱的事情。将剩余的15800元钱藏进了衣柜后,躺在了床上。

当天下午两点多,警车停到了郎计红的家门口。“看见警察一来我就知道什么事情了”,郎计红将藏在柜子中还没有焐热的钱交给了警方并交代了其余款项的去处。随即,郎计红被警方带走。

“计红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

孙国明是邓城村的村主任,当天警方来村里抓捕郎计红之前曾和他通过电话。“我不敢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还想让警方再核实核实,计红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 ”孙国明说。

邓城村的很多村民也称:“计红不是那种为非作歹的人,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 ”

“俺这个孩儿可能干了,老是不停地干,我常和他说,孩儿啊咱慢慢干,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可他的压力实在太大了,不知道怎么搞的就干出这么一个事。”郎计红的婶婶说。

这是一个不幸的家庭,遭遇了接二连三的“火焰山”,而郎计红是这个家庭唯一的顶梁柱。

几年前,郎计红的父亲患上严重的关节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2004年出生的儿子患有先天性斜视。 2006年5月,郎计红的母亲因心肌梗死去世,掏空了家里仅有的两万多元储蓄,还欠下了四五千块钱的外债。

正是在这一年的冬天,郎计红的妻子施新红开始出现间断式的不舒服,大医院化验后,郎计红被告知妻子得的是肾衰性尿毒症,要想彻底根治,只有换肾。

对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数十万元的换肾费用是无力承担的。郎计红不得不打消为妻子换肾的念头,选择保守疗法,从2007年3月开始,他每隔几日就带着妻子到医院透析一次。

施新红做透析,每次需要近300元,每隔三四天就需要做一次,否则间隔时间一长就会危及生命,并且每十次还需要花上千元换一次血液透析器。

“为了她我任何事儿都可以做出来”

“为了她我任何事儿都可以做出来,吃再大的苦我也不会说什么,只要能把她的病治好,只要能让她舒服一天、好受一点,我付出啥代价都愿意。 ”郎计红说。

郎计红和妻子是初中同学,并且是同班同桌,“我俩感情可好了,结婚也是自谈的。 ”结婚证上的施新红正值青春年华、貌美秀气,可如今饱受尿毒症折磨的她脸色暗黄,看起来要比32岁的实际年龄要大很多。

庭审结束时,施新红拉着丈夫说的第一句话是:“你咋恁傻呢,去干犯法的事儿,家里有钱就看病,没钱就先撑着,能撑多久就撑多久。 ”

“我知道,他这都是为了我做的傻事。 ”采访中,施新红说。

“你根本想象不到她犯病时有多难受,被毒素压迫着上不来一点气儿,看着真是让人心疼。 ”郎计红说。

施新红有时会在深夜犯病,眼看着撑不到天亮了,郎计红就赶紧骑着摩托车拉着妻子到70多里地外的新乡市区做透析。害怕虚弱的妻子从车上掉下来,郎计红就用一根绳子将自己和妻子绑在一起。到了以后给医生打电话,医生说晚上不加班,“我就给那个医生说好话,都不知道跪在地上给她磕过多少次头了。 ”

郎计红的真诚感动了这位医生,不管多晚,只要郎计红一打电话,这位医生就起床给施新红做透析,并且免掉了本应收取的50元加班费。

律师点评

郎计红趁他人不备,抢夺2万元归私人使用,该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郎计红应当被判几年刑罚,是否具备减刑情节,能否适用缓刑。一、关于量刑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不具备减刑情节的情况下,对郎计红的法定量刑应为3年至10年。二、关于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罪行的、预备犯以及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而郎计红不具备上诉任一减轻情节,显然对其量刑应在法定刑范围内,即最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从郎计红的犯罪动机来看,其抢夺是为救治得病的妻子,系不得已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其为人一贯老实勤恳,且结合其家庭困难情况,对于郎计红的量刑,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但我国刑法第62条明确规定,对于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因此,在无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对郎计红的最低量刑应当为有期徒刑三年。三、关于缓刑

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郎计红的最低量刑为三年,而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为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郎计红具备缓刑条件。

这个案件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以便今后有人遇到与郎计红相似的困难时,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解决困难,而不会采取极端的方式。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徐成英

本期点评律师小传

徐成英,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擅长专业领域: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等非诉业务,合同、房产、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类民商事诉讼,刑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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