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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奇案”背后的司法公正

兰州晚报 2010-04-01 08:50 大字

《民法通则》只有156条。可是近日有报道称,湖南宁乡县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法官竟援引“第159条”判了案。为此,长沙市检察院采纳宁乡县检察院抗诉意见,将这份判决抗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这起案件正在宁乡县法院再审。

法官断案,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当然,小马飞刀承认,并不是每一起判决都是绝对的公平。任何时候都会出现错误或者争议。但是,司法个案的错误,从整体上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基于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事实的不同角度认识而导致的个别差错,这是司法工作的必然风险,从维护法律和司法尊严计,不应被追责;另一类则是法官由于权钱交易、严重不负责任等原因主观故意弄错或者违反程序,这是必须要予以追究和问责的。

对于湖南宁乡县发生的这起当代“奇案”,现在原因待查,小马飞刀也不好明说。但是,纵观近年来所出现的冤案、奇案、怪案,小马飞刀以为,大多是法官主观弄错或者违反程序。他们之所以如此大胆,无非有三种原因:一个是法官的水平确实不高,不知道怎么混到这个资格的,只能枉判糊涂案;还有一个是法官与一方当事人有利益纠葛,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案子变成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自然不能秉公判案,要知道,权力一旦与私欲结合,往往成为走向罪恶的根源;最后一个原因,是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扰,一些领导和机关,为了所谓的形象、政绩,运用行政权力支配了司法审判。

司法公正,是维系社会健康的底线。社会健康,人们才愿意多做善事,不做恶事。如果这个底线一次又一次失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会被无情地亵渎和侮辱,就会断了老百姓走“正道”自力救济的渠道,很容易将他们推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要知道,和谐社会并不是消灭社会冲突的绝对的和谐,而是各种社会冲突都能够通过法制的渠道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所以,没有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 

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谁都知道,以司法公正为重要标志的法治是一个国家民众的最高福利。只有营造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道最后的防线,那些权益遭受侵害的公民才会有希望,那些权益未遭受侵害的公民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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