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同票同权候选人须见选民
3月8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随后,各代表团还在大会堂召开了代表团全体会议,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城乡同比选举
是修改的重点
这次修改选举法,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建议将选举法第十六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需填报是否有外国国籍
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
乡镇人大代表
名额上限提高
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在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方面,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选举法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最多不超过130人的名额显得偏少。据此,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130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候选人应当面
回答选民提问
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应予明确。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二款)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据此,建议将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流动人口选举
问题暂不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此,王兆国解释称,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暴力破坏选举
依法调查处理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常委会半数通过
代表才可以辞职
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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