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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岂能变成“家法”

兰州晚报 2010-01-14 09:39 大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初中学《法律常识》就知道的道理。但后来,现实教育了我们,知道这一最基本的原则有点过于理想化了。比如说,当年钟南山的笔记本电脑被盗,10天之内广州警方就将被盗的电脑完整无缺地还到钟院士的手中;再比如央视主持人王志的手机被盗,警察也很快破了案。

在这二位被抢被盗之前之后,和他们一样是公民的普通人丢了本本,丢了手机,报警差不多是白报,几乎就不可能再找回来,比大海捞针容易不了多少。众人为此感慨,警察有能力保护的可能只是精英阶层的利益不受侵犯。现在,又一个老太太受到了警察的特殊保护,按说,这老太太一不是院士,二不是名人,警察叔叔怎么也这么上心,一看新闻才知道,原来老太太有个警察儿子。

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黑龙江东宁县的两名推销员向老太王妈妈推销了面值为300元的电话卡,之后老人认为自己上当,随后报案,结果致12名业务员以涉嫌“诈骗罪”被抓,其中5人被拘15天,7人被拘34天。最终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参与抓人的警察中包括老太的儿子、时任当地刑警队副中队长的王丛岭。在被释放那天,王还要回了300元钱。

按公安部、最高检的有关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该是在2000元至4000元间,而王妈妈只“买”了300元的电话卡,怎么能够立案?看来,为了妈妈的利益,警察不但尽职尽责,还可以滥用法律,随意用手里的公权去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国法就这样变成了“家法”,公权变成了为自家人出气的个人武器。

在这起事件中,警察有没有越权执法或者知法犯法;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后,应不应该追究越权执法警察的法律责任,可以先不讨论。因为这些都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不妨先提这样一个设想,如果被“骗”的不是自己的妈妈,东宁县的警察会不会这样上心,迅速出警?我想,谁都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

保一方安宁,尽快破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如果公安机关都像保护妈妈、保护社会精英一样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那社会治安绝对不是现在这个样子。在法律的空间内,人应该是平等的。如果“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一小部分人服务”,那普通大众就会失去最重要的社会安全感,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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