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年内有望上调
本报讯 近日多个省市传出“涨工资”的风声,江苏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重庆市、东莞市等也纷纷表示初步具备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也于近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记者27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甘肃省现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于2008年4月3日调整的,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两年上调一次的规定,甘肃省。□晚报记者 祁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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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现行标准居西北第二
据悉,甘肃省是1996年开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曾于2004年、2006年、2008年对标准进行过调整。甘肃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08年4月3日调整的,一类地区620元,二类地区580元,三类地区540元,四类地区500元,此次调整幅度为历年来最大,平均涨幅达到17%。按照一类地区的标准对比,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西北五省区中仅低于新疆800元的水平而居第二名,青海和陕西均为600元,宁夏为350元。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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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年内有望调整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遵循“三个有利于”,即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2008年下半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要求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恰恰是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显现之际,国内一半的省份都没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2009年全国各地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基本上全面暂停。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一般要由统计部门拿出具体的统计数据,再进行测算,然后确定调整幅度,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才能确定。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两年上调一次的规定,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年内有望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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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为强制执行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甘肃省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地区确定的,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省劳动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者个人提供正常劳动后,如果用人单位没做合理的扣除,工资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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