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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延至10年

兰州日报 2009-12-28 07:00 大字

【本报讯】 12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推进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政府就做好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下发通知,通知规定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从2009年10月开始,四川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据了解,通知要求,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到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地林木价值和林业发展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和贷款规模。经济林抵押率最高可达70%,具体比率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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