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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今起免征消费税

潍坊晚报 2001-03-03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发布通知,自10月1日起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

10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征收税率由30%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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